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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21X/2020-4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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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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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11-26
經慶元縣政府同意,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慶元縣瑞垟溪、后溪、黃水坑、英川溪、木耳口溪、標溪、水口溪、七里溪、橋坑溪、上濟溪、梅龍溪、赤溪、托溪河道管理范圍,由慶元縣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經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發布慶元縣鄉級河道河岸線劃界范圍公告的批復》便箋﹝2020﹞16號,現予以公告如下:
一、慶元縣瑞垟溪、后溪、黃水坑、英川溪、木耳口溪、標溪、水口溪、七里溪、橋坑溪、上濟溪、梅龍溪、赤溪、托溪河道管理保護范圍為兩岸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及堤頂線(河岸線)外側3米至5米地帶(具體詳見附表)。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以下活動,必須報經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縣水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1.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等各類建筑設施; ?
2.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淤泥;
3.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公告牌;
2.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等水利設施;
3.修建圍堰、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4.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窨、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5.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
四、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自公告之日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