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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E96676241_72411/202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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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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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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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醫保〔2020〕8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屬各單位:
為維護我縣困難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提高醫療救助服務能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12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浙醫保聯發〔2019〕10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通知。
一、醫療救助對象
戶籍在本縣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保)的城鄉困難人員,包括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邊對象)。
二、醫療救助待遇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規定范圍內的普通門診(含慢性病種)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的個人負擔部分,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醫療救助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實行全省統一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目錄。
(一)特困供養人員門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全額解決。
(二)低保對象門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低邊對象門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以上各類門診救助情形,年度救助額度封頂線為2000元。
本醫療救助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醫療救助流程
參加我縣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在納入“一站式”結算管理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實行即時結算。
四、附則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4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醫療救助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市級出臺新的醫療救助政策,按市級文件執行。
慶元縣醫療保障局
慶元縣財政局
慶元縣民政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