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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164/2020-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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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減災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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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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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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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民〔2020〕4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更好地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精準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效率和兜底保障能力。現將《慶元縣社會救助家庭供養費核算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慶元縣民政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慶元縣社會救助家庭供養費核算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精準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公正公平分配社會救助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和《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供養費核算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核算贍養、撫養、扶養(以下統稱為供養)義務人供養費時,有法律文書、供養協議的從其規定,無法律文書、供養協議或供養協議數額明顯偏低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供養義務人是指被供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規定應承擔供養義務的人。本辦法的被供養人是指未與供養義務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四條?供養義務人應發揮家庭互助共濟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供養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條?被供養人申請社會救助時,應如實填報申請表上的供養情況信息,并承諾真實有效。供養義務人應主動協助,并在申請表上簽字同意接受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
第六條?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以自訴承諾和委托為依據受理申請。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供養情況進行公示,在公示期間供養情況有異議或入戶調查發現申報的供養費明顯偏低的,應對供養義務人家庭開展家庭經濟核對。
第三章 核算
第八條?民政部門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供養義務人家庭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支出情況進行查詢、推算、核查,作為核算供養義務人供養費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供養義務人家庭,按以下公式計算供養費:
家庭供養支付費=家庭月均總收入-當地低保邊緣標準×家庭人數-家庭月均剛性支出
供養費=家庭供養支付費/家庭需供養的人數
第十條?供養義務人家庭月均總收入,主要依據家庭經
濟狀況核對系統數據就高原則進行推算。無法推算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申報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報為準。
第十一條?家庭剛性支出費用主要是醫療、教育、護理、租房等費用。其中,醫療費用是指在提出申請之月前的6個月內,家庭成員在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數據中可查詢的個人承擔費用。教育費用是指家庭成員就讀于幼兒園和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高等學校,在開學時所繳納的學費(保教費)。原則上按以下定額進行核減,幼兒園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每年6000元。護理費用是指在提出申請之月前的6個月內,家庭成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家庭無力照護,委托專業機構護理的個人承擔費用,按實際票據費用核減。租房費用是指在提出申請之月前的6個月內,家庭成員無房需要租房產生的費用,按每年6000元核減,家庭成員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和無房證明。
第十二條?供養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養費不計入被供養人家庭的收入。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十三條?供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以下情形,被供養人家庭方可納入低保、低保邊緣保障范圍。
(一)僅有1套產權房(不包含土木結構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產權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或僅有一輛車且車輛價格低于同期12倍低保年標準。
(三)人均貨幣財產低于同期10倍低保年標準,其中公積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遷)的補償款、意外傷害賠償款不計入貨幣財產;
(四)在各類企業、社會組織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四條?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的供養費,為家庭成員各供養義務人供養費之和。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五章?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的公民,將其不誠信行為記入個人征信系統。
第十六章?有能力的供養義務人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后仍不履行供養義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被供養人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章?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章?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原《關于印發〈慶元縣社會救助家庭供養費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慶民[2019]69號)即行廢止。
慶元縣民政局辦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