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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0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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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政務綜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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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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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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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發〔200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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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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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0-2002-0004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單位和個人擅自用國有資產進行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情況的發生,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違法違規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的通知》(麗政發[2002]16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禁止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違法違規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違法違規進行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
國家機關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違規對外提供擔保;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及控股公司,以及政府行為企業化運作的國有資產營運機構,不得為非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擔保(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進行對外投資;政府行為企業化運作的國有資產營運機構不得在競爭性領域從事投資業務。
嚴格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進行擔保、貸款、對外投資的審批權限。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及控股公司、政府行為企業化運作的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相互之間進行擔保的,需報經縣財政(國資)部門批準。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及政府行為企業化運作的國有資產營運機構需要貸款的,須報經縣財政(國資)部門逐筆批準,或在其核準的額度內借貸。政府行為企業化運作的各國有資產營運機構進行對外投資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授權或批準。
二、健全和完善內部決策制度及財務制約機制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進行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必須堅持分工負責制與會議研究相結合。要建立和嚴格執行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單位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三分離”制度和公章使用審批、登記制度,防止個人擅自以單位名義出具手續,違規擔保、貸款及對外對投資等情況的發生。
三、加強對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的日常監督工作
財政(國資)部門要加強對國有資產用于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的日常管理,審計、監察等部門要依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制止違法違規用國有資產進行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的行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擅自進行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浙江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9號)進行查處。
四、規范國有擔保機構的經營行為
依法設立的國有擔保機構,要依法照章和按市場化原則運作,自負盈虧,鎖定風險,承擔有限責任。國有擔保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五、認真清理已發生的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
各鄉鎮、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在今年10月25日前,對本單位及下屬各企事業單位已發生的尚在有效期內的擔保(包括《承諾函》等非嚴格意義的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的情況,組織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清查,摸清實情,并將具體擔保及承諾、貸款、對外投資等情況調查表上報縣財政國有資產企業管理科(聯系人:葉曉程 ?聯系電話6124757,6121407)。縣政府將在11月初,組織有關部門,對全縣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擔保、貸款及對外投資的清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逾期不報或報而不實,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同時,請各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做好相關清查工作。
慶元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