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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07-3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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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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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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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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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發〔200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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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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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0-2007-0017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慶元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縣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我縣科技事業的發展,確保更好地為我縣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結合省科技廳《浙江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麗水市科技局、麗水市財政局《麗水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科技立項的依據和原則
第二條 ?科技計劃項目立項以科技發展趨勢、科技工作方針、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我縣發展戰略、工作部署和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等為依據,結合我縣科技發展要求和可配置科技資源進行安排。
第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要體現科學性原則,公開、公平、公正;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原則;項目新穎、預期良好的原則;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相互銜接配套和后補助的原則;以及改革創新逐步推行課題制和招投標制原則。
第四條 ?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要注重解決制約我縣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技術問題,以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引進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為主,優先支持重點行業和支柱產業,努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三章 ?科技計劃立項的類別和程序
第五條 ?科技計劃項目分為重大、重點、一般、科研配套和以獎代補五類。重大項目是指:縣科技經費資助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縣財政科技經費資助額在5—10萬元的項目,軟科學項目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一般項目是指:縣財政科技經費資助額在1—5萬元的項目,軟科學項目在0.5萬元以上的項目;科研配套是指:列入省級以上科研項目縣財政科技經費優先給予30%以上的配套,每年對上一年度的科研項目作為第一批科技經費下達;以獎代補是指:通過縣科技局計劃外評審或獲得縣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未經立項支持的計劃外科技成果,除科技進步獎之外通過以獎代補方式再追加一定經費獎勵。
第六條 ?項目的立項程序包括發布項目指南、項目申請、專家評審、業務科室初審、行政審批、簽訂合同六個基本程序。
重大項目逐步推行主動設計的方法,縣科技局根據縣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確定科技項目及研究內容、目標等,也可通過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者及資助經費額度。
第七條 ?縣科技局根據縣科技發展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布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城、項目申報的具體方式和有關要求等。
第八條 ?項目申請者(主持人和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主持人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
2、承擔單位或依托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3、項目組成員結構合理;
4、項目主持人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5、項目主持人和依托單位或承擔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九條 ?申請的項目應當符合縣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
同一項目承擔單位或依托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不得按同一項目申報不同類型的同級計劃。
第十條 ?申請項目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申報重大、重點項目必須同時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
(1)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2)研究開發內容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3)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及創新點;
(4)計劃進度安排;
(5)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
(6)經費來源及用途。
3、其它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一條 ?明確項目立項采用專家評審,縣科技局業務科室初審,局務會議審定和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的“二審一決策一批準”程序進行立項。專家評審主要對項目的創新性和技術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價;縣科技局業務科室初審主要對項目的必要性、項目組的承擔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指南要求進行評價;局務會聽取建議立項和備選項目的專家評價意見、科室初審意見,做出是否立項決策并上報縣政府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實行限額申報項目制度。凡具備項目研發能力、符合縣科技項目申報條件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在項目限額數內可以通過歸口部門申報縣級科研項目;鼓勵35歲以下的中青年科技人員在項目限額數內申報縣級以上科研項目。
第十三條 ?符合科技招投標條件的項目應當招標。招標任務書由相關科室編制,科技計劃科負責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以及開標、評標等工作。
第十四條 ?經局務會審定的重大、重點項目,在向社會公開無異議后,由科技計劃科統一編號,并編制下達科技計劃文件。
第十五條 ?列入科技計劃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或者依托單位與縣科技局簽訂計劃項目合同書,按合同制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以獎代補采取兩種方式確定,一種是在單位(或個人)申報的基礎上采用“二審一決策一批準”方式確定,即縣科技局業務科室審查材料規范,縣財政局業務處審查是否已有其它財政資金支持,再組織專家審核評估,必要時進行審計或實地核查,提出意見交科技局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并經公示;一種是“直接確認”方式,按有關規定和情況可以確認的以獎代補項目,由縣科技局業務處室提出獎勵清單,征求縣財政局業務處意見,提交縣科技局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以獎代補具體項目,由縣科技局和縣財政局報縣政府領導批準后聯合發文。
第四章 ?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科技項目實施管理實行合同制。按合同組織實施、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和項目驗收。縣科技局為甲方,項目承擔單位為乙方。
(一)甲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下撥科技經費;
2、監督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3、協調解決合同執行中的問題;
4、組織驗收。
(二)乙方責任:
1、按合同組織實施項目;
2、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
3、按甲方要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4、負責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所有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都應當簽訂科技計劃合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下達后半個月內,與科技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逾期未簽者,自然撤銷。
第十九條 ?重大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重點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一般項目實施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應按合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項目進展情況,年底報送項目本年度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及下年度計劃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要收集好與項目有關的合同書、數據記錄、證明材料等各種書面、聲像材料,整理好項目檔案。
第二十二條 ?到期項目必須在四個月內進行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向縣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經批準后由縣科技局視項目情況確定驗收形式,進行驗收。確需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須在合同到期前四個月向縣科技局提出申請,并經縣科技局批準。確實不能完成合同任務乃至失敗的項目,也要提交工作總結、技術資料,找出原因,以資借鑒。
第二十三條 ?申請驗收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計劃文件和合同書;
3、項目實施的工作和技術報告;
4、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5、項目經費決算表;
6、項目各年度總結材料;
7、其它有關材料(如,進一步組織研究或產業化內容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組織驗收應成立項目驗收小組,必要時邀請相關專家參與。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文本規定的內容和指標為基本依據,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1、項目合同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2、知識產權情況;
3、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4、項目實施的經驗和教訓。
第二十五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沒有通過驗收,記錄在案,作為以后項目立項審查的重要依據。全面完成合同書任務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務的通過驗收,發給驗收證書;沒有完成合同任務的不得通過驗收。驗收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沒有完成合同任務。
1、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沒有完成;
2、提供驗收的材料、數據不真實;
3、合同期限四個月以上未完成任務的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請。
第二十六條 ?沒有通過驗收的項目,在一年內經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申請;仍沒有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兩年內不得再申報縣科技計劃項目。無正當理由不進行驗收的或在項目實施過程當中不上報項目執行情況的,不再受理申報縣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上級科技項目。
第五章 ?科技項目的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科技項目經費實行專項管理。經費開支范圍主要包括計劃管理費和項目研究費。
(一)計劃管理費,指由科技行政部門為管理科技計劃及經費而支出的費用,包括組織項目篩選、項目評審、評估、招標、檢查、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發生的費用。
(二)項目研究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可以直接計入項目成本的費用。一般包括:設備費、人員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信息費、會議調研費及項目驗收(評審)費等與項目研究開發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直接費用不得低于項目總經費的90%。間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不能列入項目成本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科技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不準從項目經費提成用于人員的獎勵支出;不準從項目經費中直接提取管理費計入項目成本;不準自行調整項目經費開支范圍,擠占挪用項目經費;不準提供虛假配套承諾或不及時足額提供配套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制定的各有關科技計劃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