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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244/2022-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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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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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1-0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第2次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滿足城市住房困難家庭階段性居住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92號)精神,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人才公寓)的保障性住房。
二、城區、工業園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級建設、社會參與、統一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
四、縣政府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建立縣、街道兩級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縣租賃房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級經租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經租管理和行業監管,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開展建設、管理等工作;街道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居住區的綜合服務和管理工作,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會同發改、國土資源等部門研究制定全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劃;統籌做好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和縣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資產運營等綜合管理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時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配、方案審核、受理公告發布、結果確認及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定縣級經租管理機構負責縣級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核、配租、后續管理等相關工作。
縣國土資源、財政、發改、稅務、工商、公安、消防、人力社保、計生、監察、審計、民政、金融辦、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指導、配合和行業監管等工作。
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城市產業布局等情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盡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區域。
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包括在商品住宅、拆遷安置房等住宅項目中配建和獨立選址建設兩種方式。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工業園區以建設集體宿舍為主,根據發展需要,由縣政府獨立選址建設,以解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
七、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主體與對應的住宅項目為同一主體。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政府指定或批準的建設主體負責實施。
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及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定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與對應的住宅項目統一進行方案設計與建設,確保建設標準不低于對應的住宅項目,其中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協議的約定按期開、竣工及交付使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按期開、竣工,并與對應拆遷安置房項目同步交付使用。
十、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由土地競得者全額承擔;縣政府負責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政府負責籌措資金。
十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前期審批、稅費減免等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執行。
十二、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涉及的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潔直運接駁點等配套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套公共建筑建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建筑應當與對應住宅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建筑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并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筑規模不超過項目用地上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10%。
十三、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按照?;?、可持續的要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十四、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基本入住條件,并按照實用、簡潔的原則進行裝修。
十五、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政府投資建設的,產權人為縣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無償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由其有償收購,具體在建設用地招拍掛時予以明確;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償收購。
十六、公共租賃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后,須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成幢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按幢辦理產權登記。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十七、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5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規定的標準,該標準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每期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確;
3.申請家庭在城區無房;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經組織人事部門招聘的緊缺專業人員優先);
3.申請人畢業未滿5年;
4.申請人在城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費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城區營業執照和一年(含)以上稅務部門完稅證明;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房,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城區的住房資助能力低于規定的標準,該標準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每期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確;
6.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規定的收入標準,該標準在每期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確;
7.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創業人員申請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需為以下兩類人員
第一類? 申請人為在慶元范圍內工作的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位的高層次人才;
第二類? 申請人為在城區用人單位工作的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才;
2.申請人已被行政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或與企業簽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持有城區營業執照和一年(含)以上稅務部門完稅證明,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房,并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八、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位于城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外地駐慶機構,以及登記注冊地在慶元縣城區的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組織。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的,需提交法人組織的授權書。
十九、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含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申請人父母、子女及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慶元縣城區范圍內的下列房產應納入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
(一)上述人員擁有的房產;
(二)上述人員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員房屋已拆遷的,按拆遷補償安置的實際面積核計(含貨幣補償);
(四)上述人員有農村批地建房的,按農村批地建房面積核計。
以上房產因買賣、贈予、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
二十、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房源調配、受理方案備案及公告發布:
(一)編制方案。縣經租管理機構編制配租方案,確定配租房源、受理對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辦法等;
(二)方案備案??h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進行備案確認;
(三)發布公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菇鄉慶元》和慶元建設信息網上等相關媒體發布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應明確受理對象、受理時間、受理審核流程、房源基本情況及租金標準等內容。
二十一、縣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解困優先、人才優先的原則,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設情況,分類、分期制定受理條件,確定保障對象,實行梯度保障。保障對象群體實行分類申請、統一受理,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家庭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交至用人單位,自提交申請材料到確認選房資格期間,不得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收件及初審。用人單位受理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三)公示。用人單位將申請材料規范、完整的申請家庭的房產、收入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7天,并接受舉報;
(四)經租管理機構審核。經租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進行審核,確認準租資格;
(五)縣級審核公示。對確認準租資格的在相關媒體上公示15天。
無用人單位的申請人由戶籍所在地街道參照用人單位的程序進行申請。
二十二、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和工業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園區內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多余房源應交由當地政府統一調配,權屬不變。
二十三、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制度。通過公開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根據房源數量確定選房人員數量。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未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進入輪候,輪候期一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輪候人員的資格再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終止。
二十四、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根據房源分布情況和申請人情況,按下列原則實行配租:
(一)單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兩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二居室住房;
(四)符合人才公寓租住的單人戶可申請單身公寓,兩人戶以上的可申請成套二居室住房。第一類人才住房配租優先安排。
申請人為非本地戶籍的,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數。
二十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在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礎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制定規定程序確定。對持有有效期內低保證的家庭,進行相應租金減免。
二十六、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實行公證管理的,除享受租金減免的家庭由經租管理機構承擔全額公證費用外,其余承租人與經租管理機構各承擔一半公證費用。
二十七、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各方主體相關情況;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三)租賃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賃期間相關費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繕;
(八)合同變更、解除、終止情形;
(九)房屋騰退及驗收;
(十)用人單位相關職責;
(十一)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十二)其他約定。
二十八、縣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應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和銀行同城委托收租制度,可運用公證制度實施契約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按照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以加強對房屋使用情況的管理,并確保租金收繳到位。
二十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物業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對應住宅項目統一實施物業管理;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三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期滿后經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續租。除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申請人才公寓租住的第一類人才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個租賃期限。
三十一、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支出。
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支出和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
三十二、公共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中涉及的稅費,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繳納。
三十三、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將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轉租、閑置、出借或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裝修現狀;應按時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等費用,如不按時繳納并經催繳無效的,經合同約定,縣經租管理機構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街道,從其相關收入中直接劃扣。
三十四、租賃期內,承租人因購買、贈予、繼承等途徑取得各類房產,應主動向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申報,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三十五、用人單位、街道、社區應當協助經租管理機構做好租金及水、電、氣等費用的催繳、租賃管理等工作。單位出現倒閉、破產、歇業及注銷、吊銷等情形,或承租人辭職、調離單位,戶籍、生活地發生變動的,應主動配合經租管理機構辦理退房或合同變更手續。
三十六、租賃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承租人如需繼續租賃的,應由用人單位、街道統一向縣經租管理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簽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經租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收回住房。
三十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取消其租賃資格,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四)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六)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要求及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七)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
三十八、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并將承租人的行為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
(二)將承租人相關違規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現場進行通報,或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三)承租人屬于監察對象的,應將其行為通報工作單位監察部門,并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十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至實際退房之日,按標準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二)對有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對有其他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
申請人員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發現并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
四十、用人單位、街道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的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通報監察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由其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并可將相關信息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四十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十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審核、配租程序中的各類文本、表單格式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制。
四十三、縣本級已建成的外來務工人員公寓(農民廉租房)統一更名為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本辦法管理。
四十四、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