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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244/2022-4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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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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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1-02
根據《慶元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慶政辦發〔2012〕81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慶政辦發〔2012〕70號)及《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2020年慶元縣城鎮住房保障收入標準等問題的批復》(慶政發〔2020〕10號)等文件規定,決定在城區范圍開展2020年度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及審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時間:
公告發布之日至2020年10月15日17:00止。
二、受理對象
慶元縣城鎮(家庭戶口所在玉田、濛洲、石龍、詠歸、新建五個社區)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如下: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至少一人擁有本縣城區相應街道范圍常住居民戶籍滿5年(含)以上,其他家庭成員遷入的須滿一年。
2.城市低收入特殊群體無房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城鎮低保標準的2倍之內)。
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496元以下。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縣建成區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現自有住房建筑面積未超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無汽車或僅有一輛初始價值不超過5萬元非營運車輛。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為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或參與投資成為合伙企業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和公司股東,其出資額與家庭存款合并計算,人均不得超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申報家庭時間經濟財產的時間節點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申請人未婚或者離婚、喪偶后未再婚的,必須年滿35周歲。
三、申請地點:
家庭戶口所在地社區(玉田、濛洲、石龍、詠歸、新建五個社區);
四、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社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以下所有復印件須由社區核對無誤后蓋公章):
(1)《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紙質表格1份(請自行保留一份)。
(2)申請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證、戶口簿(外地戶籍在慶元就業的申請人,持《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結婚證;
(3)申請人及配偶雙方的直系親屬(父母、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能證明父母婚姻關系的證件(如:戶口本或結婚證或離婚證)復印件1份。
(4)如有車輛的,提供車輛購置稅發票或二手車輛的評估發票。
(5)申請人農業銀行賬號(要求在本地的并提供復印件)。
(二)各社區根據申請家庭提交的材料及選擇的保障方式分類填報。社區就申請人的戶口條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屆滿后應當及時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一并轉送縣住房保障中心。
(三)縣住建局將申請材料送交相關部門對住房、房改、交納社保、公積金、收入、企業出資額等情況進行審核。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送交縣住建局。
(四)縣住建局應當自收到各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對公示有異議的,根據異議內容轉交相關部門予以核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住建局應當自公示屆滿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五、住房面積的認定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其現有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面積認定:
(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廠房、辦公用房、房改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繳租金或者應繳租金低于公共租賃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金標準的面積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四)拆遷時選擇貨幣補償,原住房面積達到?36 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五)申請人自提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因離婚、析產、贈與、出售等原因轉移房屋所有權的住房。
六、保障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面積標準,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保障,同時按每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即1-2人戶以36平方米計,3人戶以54平方米計,4人及以上戶以戶均60平方米計)。
七、保障類型
(一)根據縣城公租房房源情況,本次公租房以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障。選擇貨幣補貼保障的申請人,保障期內按照標準發放貨幣補貼,不再進行實物配租;選擇實物配租保障的申請人,按照以下流程開展:
1、房源展示。開放代表性戶型予以展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自行前往參觀。具體時間另行發放《通知》。
2、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其中屬于一級至二級殘疾人、軍烈屬、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低收入特殊群體無房家庭、城鎮低保無房家庭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對城鎮低收入特殊群體無房家庭和城鎮低保無房家庭申請實物配租將優先安排。
3、選房順序的確定及選房家庭的產生
縣住房保障中心按配租原則對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搖號并產生選房順序號,按照可選房源數量與選房家庭數量1:1的比例確定選房家庭范圍,未列入選房范圍的家庭進入輪候,在輪候期內享受貨幣補貼。待有房源騰空后,按輪候順序進行配租。搖號結果及選房通告將在慶元縣政府網公布。
已輪候到的對象放棄實物配租的,視同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不再發放貨幣補貼。
輪候期內,保障家庭情況若有變化,如買房、結婚等,需及時向縣住房保障中心提交變更保障申請,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4、交付。獲得實物配租的對象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辦理入住等手續。
(二)年審環節
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對象,年審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領取貨幣補貼(含輪候)的對象,停止發放貨幣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對象,騰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房源情況
本次配租的房源位于縣城工業路22號翔龍佳苑小區,戶型為二居室,面積為50平方米左右。
八、監督措施
(一)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自發現并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批準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
2、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并將其違規行為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
3、若屬于監察對象的,將其行為通報所在單位監察機構,并由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用人單位、街道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的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通報其主管部門,由其主管部門對其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并可將相關信息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三)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收回其公共租賃住房,追繳配租期間市場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價,并撤銷其配租資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2、無正當理由閑置公共租賃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3、將公共租賃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4、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5、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九、其他事項
申請家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抽簽及選房的;
2、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房號的;
3、已選房但拒絕在選房確認書上簽字的;
4、已選房但沒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5、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6、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
本方案未盡事宜,以《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慶政辦發〔2012〕70號)相關規定為準。
縣住房保障部門辦公地點及咨詢電話
單??位 | 辦公地點 | 咨詢電話 |
縣住房保障中心 | 石龍街64號 | 6057836 |
慶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0月9日
? ? 附件: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