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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279/2022-4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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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縣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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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1-24
一、總 則
(一)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加快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我縣高質量建設“四好農村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45 號)《浙江省公路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61 號)《麗水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縣交通運輸局對農村公路數據進行收集、匯總,形成數據庫,定期調整更新并及時對外公布。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保證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職責與體制
(一)慶元縣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范疇,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部門和管理人員,進一步完善提升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負責相應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建立“精干高效、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的管理體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和使用正常。
(二)縣交通運輸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起草編制全縣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發展規劃,會同縣財政局、發改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年度建設計劃和經費計劃;負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檢查考核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考核、評定。
2.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建設管理,按省市縣有關規定組織養護項目審查、立項與驗收有關程序。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4.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計劃執行、資金使用、養護市場及養護質量等的監督檢查,開展養護與管理技術培訓,指導并監督管養責任單位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5.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公路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6.負責全縣農村公路路況、交通情況等有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農村公路路況及橋隧技術狀況評定。定期發布全縣農村公路動態信息。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其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建設、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1.明確鄉道、村道公路管理機構,籌措和管理鄉道、村道公路建設、養護資金,配備穩定的專職工作人員;健全建設、養護與管理責任制,落實、指導其所屬公路管理站和村民委員會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及養護。
2.協助縣交通運輸局做好縣道養護工程和應急搶險工程的政策處理與協調工作,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協助縣交通運輸局做好縣道、鄉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負責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3.負責鄉道、村道受災公路搶修和修復工作,確保本轄區內公路安全暢通。
4.協助縣交通運輸局做好鄉道、村道路況及橋隧技術狀況評定工作。結合評定結果做好鄉道、村道年度日常養護及村道養護工程預計劃,并報送縣交通運輸局。
5.積極開展文明公路、“四好農村路”等創建工作,負責農村公路愛路護路宣傳工作。
6.落實農村公路“路長制”的相關工作要求。
(四)村民委員會在縣交通運輸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村道的建設、養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三、公路養護
(一)農村公路養護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列入養護計劃。
(二)農村公路養護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按縣、鄉、村三級管理:
縣道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
鄉、村道大中修工程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其他養護工程由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村道日常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并接受縣交通運輸局監督、指導。
(四)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由縣級交通運輸局會同同級財政、發改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訂,并報省、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五)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交通、財政等部門應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監督管理。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交通運輸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操作規程。
(七)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智慧化、市場化方向發展。鼓勵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逐步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拓展農村公路養護向社會購買服務的廣度和深度,積極探索各種綜合養護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養護生產組織模式。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規定實行招投標,鼓勵干線公路建設養護與農村公路捆綁招標、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分片捆綁招標,鼓勵通過簽訂長期養護合同、招投標約定等方式,引導專業養護企業加大投入,提高養護機械化水平。
(八)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采取以下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1.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2.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3.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反光醒目警示信號;
4.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九)農村公路的管養責任單位應使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面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宜林路段綠化齊整,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完善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交通運輸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十)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村道綠化可因地制宜,自行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十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以及各有關部門要為農村公路養護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提供便利條件。
(十三)縣交通運輸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數據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四、養護資金籌措及管理
(一)縣政府按照”縣鄉籌措、省市補助”的原則,建立由省級獎勵補助資金、成品油稅費改革稅收返還收入、縣政府一般預算以及其他資金共同組成的多渠道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機制。
(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包括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資金和養護工程資金。實際執行中如有結余,可以滾存使用。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由成品油稅費改革稅收返還收入、縣財政一般預算以及其他資金組成,用于農村公路的大中修、提升改造、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和應急搶險。養護工程項目預算除省級統籌安排每年每公里縣道 35000 元、鄉道 22000 元、村道 10000 元標準外,差額部分由縣財政解決,所需經費按照規定納入縣政府年度預算安排。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資金由省、市、縣財政一般預算以及其他資金組成。公共財政資金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不低于以下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 15000 元、鄉道每年每公里 7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4500 元標準執行。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投入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省級財政一般預算補助:縣道年公里 4500 元、鄉道年公里 2500 元、村道年公里 2000 元;
2.縣政府預算安排:縣道年公里 10500 元、鄉道年公里 5000元、村道年公里 2500 元;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籌措鄉村道日常養護資金和投工投勞,保證鄉村道日常養護的基本需求。
農村公路養護的投入,應隨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步增長。進一步推行農村公路災毀保險機制,賠付資金全部用于災毀修復,保費全額列入縣財政預算,專報專支。農村公路安全隱患點整治工程和安防設施修復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專項申報,專項列支。
(三)縣交通運輸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當地群眾公布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四)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應當在尊重捐助企業和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贈單位統籌安排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五)縣財政局和交通運輸局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監管,公共資金使用情況要按有關規定對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將村道養護資金使用和養護質量等情況納入監督范圍。各級審計部門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
五、路政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和挖掘農村公路。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涉路施工活動的許可,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交通運輸局審批。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時間、村道恢復要求、安全防護措施、違約責任等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簽訂協議前,應當征求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涉路施工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同時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照規定提前向社會公告。
(二)縣道、鄉道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
村道按照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圍確定建筑控制區,受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村道建筑控制區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縣交通運輸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縣道、鄉道和符合公路技術標準的村道兩側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三)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傾倒或者堆放廢土、垃圾及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2.占路集市貿易、擺攤設點、設置棚屋、當曬場或打谷;
3.堵塞水道、挖溝引水、種植作物;
4.采石、取土、漚肥;
5.擅自設置路障、設卡收費;
6.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交通安全標志、公路附屬設施;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四)農村公路的公路橋梁橋下空間可以用于群眾休閑娛樂、體育健身、小型車輛停放等公益用途,縣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的利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對社會公告后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公路以及公路檢測、養護等需要利用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的,橋下空間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騰退和撤出。
(五)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上行駛。因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三級以上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行駛的,應當事先征得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許可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六、監督檢查
(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應納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二)縣交通運輸局及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檢查考核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監督。
七、附則
(一)建在農村的不屬于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與管理,由其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自 2022 年 1 月 27 日起施行,《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慶元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10〕25 號)同時廢止。
慶元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