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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578/2022-4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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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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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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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財執法〔2022〕6號
慶元縣中醫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成立檢查組,于2022年10月20日,采取就地檢查的方式對你單位2021年度財政法律法規等執行情況進行檢查?,F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檢查發現的問題
(一)會計基礎工作不夠規范
原始憑證審核把關不嚴。存在附件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一是部分報銷單據附件不全、發票經手人未簽字、醫共體醫療費用核撥表未簽字。二是支付專家授課費8000元未附發票;三是2021年5月份主題黨日活動黨員活動餐費支出未附參與活動黨員名單。上述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
(二)經費支出不夠規范
1.授課費超標準支付。如2021年12月支付新華醫院林*副院長(主任醫師)授課費8000元,實際授數為5.5課時;支付麗水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習班葉*(副主任醫師)、吳*(主任醫師)、陶*軍(副主任醫師)3人授課費每人2000元,實際授課數為每人50分鐘。 上述事項不符合《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慶元縣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培訓費有關規定的通知》(慶政辦發〔2018〕45號)第六條“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規定。
2.差旅費報銷不符合規定。如2021年11月17日至20日葉*敏赴杭州參加工會主席培訓回程時報銷了動車到南平市站的車費。不符合《慶元縣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慶財行〔2017〕39號)第三十六條“經批準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線單程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個人自理”的規定。
(三)資產管理不夠規范
存在資產賬賬不符的情況。財務賬與資產云系統中的固定資產總額一致,但分類明細原值不一致。該事項不符合《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的規定。
(四)公務用車管理不夠規范
1.車輛未錄入車控系統。上述事項不符合《浙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浙委辦發〔2018〕96 號)第二十五條“各級黨政機關賃《指標證》,自行向當地公安車輛管理等部門辦理新購、調撥和捐贈公務用車的機動車注冊登記(牌照申領) 或者過戶等手續,并及時將牌照信息錄入公務用車管理系統”的規定。
2.救護車派車單填報不全。如2020年9月16日的救護車派車單出車原因及出車醫生均為空白。上述事項不符合《關于進一步規范單位留用車輛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慶機事〔2020〕6號)第三點規范使用第二條“規范填寫《派車單》。《派車單》須真實、準確地填寫“事由、人數、時間、地點”等要素;“用車事由”須符合相關用車管理規定,填寫“目的地”須明確具體地點;駕駛員填寫運行費用須嚴格計算、如實填寫”的規定。
(五)合同管理不夠規范
部分合同要素不全。如住院部伸縮門更換供貨合同未標明合同簽訂時間。上述事項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37 號)第二條“嚴格規范合同形式。行政機關訂立的合同,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員簽訂,并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國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應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的規定。
(六)未履行個稅代扣代繳義務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外聘專家個人所得稅。如與主任醫師周*慶(正高)簽訂的《慶元縣中醫院外聘專家協議書》中明確“工作報酬:按照坐診天數每天2500元(稅后)支付乙方”,但實際支付給周*慶10天的勞務報酬為32242.1元未代扣代繳個稅。該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以及《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扣繳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的規定。
二、處理決定
責令你單位對本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在30日內執行完畢,并將執行情況(附有關證明材料)以書面形式報送慶元縣財政局財政監督局,聯系人:吳麗娟,聯系電話:6019116。
你單位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慶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慶元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慶元縣財政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