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002658578/2022-47437
-
發布機構:
慶元縣財政局
-
成文日期:
2022-12-20
-
文號:
慶財執法〔2022〕7號
慶元縣經濟商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成立檢查組,于2022年10月14日,采取就地檢查的方式對你單位2021年度財政法律法規等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現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檢查發現的問題
(一)會計基礎工作不夠規范
會計原始憑證審核把關不嚴。一是存在附件資料不齊全的情況。如存在支付“人才峰會”專家講課費未附課程表;支付工作人員出差差旅費未附出差審批單的情況;二是存在部分單據填寫不規范的情況。如存在現金支付結對村困難戶春節慰問金時,現金領取人未簽字;部分報銷單上報銷人未填寫及監督人未審批等情況。上述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
(二)非稅收入管理不夠規范
資產出租收益未及時上繳財政非稅專戶。如周墩原旅游用品廠房租金、栗樹林等場地從2006年8月至今收取的租金收入共計32.5萬元未上繳財政非稅專戶。上述事項不符合《慶元縣行政事業單位出租管理辦法》(慶政發〔2020〕15號)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益全額繳入縣財政局指定專戶”的規定。
(三)賬戶管理不夠規范
未及時撤銷有關賬戶。下屬單位慶元縣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散裝水泥辦公室)的基本賬戶和公務卡專戶近一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需撤銷但未撤銷。上述事項不符合《慶元縣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慶財預執〔2016〕100號)第二十九條“預算單位發生下列事項,應按規定及時撤銷有關賬戶并辦理備案手續。(一)銀行賬戶在開立后1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二)銀行賬戶使用期滿的;(三)預算單位發生合并、撤銷的”的規定。
(四)資產管理不規范
存在賬賬不符的情況。根據單位“資產云”2021年年報顯示,單位通用設備原值442216元,辦公家具原值41730元,但財務賬上顯示通用設備原值450916元,辦公家具原值33030元,存在兩邊數據不一致的情形。該事項不符合《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的規定。
(五)財政票據管理不夠規范
未及時完成專項基金清算工作。未按時做好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清算工作。該事項不符合《關于抓緊做好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退工作的函》(浙經信材料便函〔2020〕94號)文件中的“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退截止時間延遲至2021年6月30日”的要求。
(六)合同管理不夠規范
合同要素不全。如部分政府采購合同內容存在空白欄、法定代表人未簽字、簽訂日期空白等。上述事項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37 號)第二條“嚴格規范合同形式。行政機關訂立的合同,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員簽訂,并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國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應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的規定。
二、處理決定
責令你單位對本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在30日內執行完畢,并將執行情況(附有關證明材料)以書面形式報送慶元縣財政局財政監督局,聯系人:吳麗娟,聯系電話:6019116。
你單位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慶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慶元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慶元縣財政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