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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287/2022-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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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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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9-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促進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深入扎實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6號)和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是以全省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為對象,以支持低收入農戶發展生產、自主創業、增加收入為目的,各銀行機構按照“小額流動、有償使用、持續發展”的原則,為貸款對象提供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服務。
第三條 ?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的實施范圍為全省已認定低收入農戶的所有縣(市、區)。省財政對淳安等山區26縣和金華市婺城區、蘭溪市、臺州市黃巖區(以下簡稱“26+3”縣)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給予貼息,補助資金從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中列支,其他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從本級預算安排的銜接資金或其他相關專項資金中安排貼息資金。低收入農戶已享受的農戶小額普惠貸款,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享受財政貼息政策。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共同負責全省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工作的組織指導。
第五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農業農村部門。引導低收入農戶轉變觀念、發展生產、自主創業,做好項目指導與咨詢工作;及時向銀行機構提供和更新低收入農戶名單;做好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貼息對象審核認定工作;協助做好貼息額度認定、農戶信用評定和到期逾期貸款催收工作;做好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每月數據上報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工作;加強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政策宣傳,總結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廣力度。
(二)財政部門。負責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貼息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配合做好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貼息額度的審定工作。
(三)人民銀行。負責運用再貸款、差異化存款準備金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機構發放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負責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等業務的政策指導和管理,做好與農業農村、銀保監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統計監測分析和評估考核。
(四)銀保監部門。負責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等業務的政策指導和管理。指導督促銀行機構根據低收入農戶的產業特點、生產周期、還款能力等實際情況,完善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審批流程和內控管理,加強風險防范,共同做好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統計監測分析和評估考核。指導銀行機構對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適當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對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不良率高于銀行機構各項貸款不良率目標3個百分點以內的,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價和銀行機構內部考核評價扣分因素。針對監測發現的貸款戶數異常波動、風險異常波動以及政策落實不到位、違法違規等問題,督促銀行機構整改,并告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農業農村部門。
第三章??貸款的實施和管理
第六條??貸款對象。申請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的對象為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貸款對象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至65周歲(含)〕,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必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愿、必要的勞動生產技能和一定還款能力。貸款對象退出建檔立卡范圍后,已發放的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在貸款到期前可繼續享受貸款貼息支持。
第七條??貸款用途。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實行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于貸款對象發展生產和開展經營,不能用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不能用于結婚、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第八條??貸款方式。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采用信用方式發放,貸款對象無需提供擔保抵押,一次授信,隨用隨貸,隨時歸還,循環使用。
第九條??授信額度和貸款額度。各銀行機構根據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扶持對象的信用狀況、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信用貸款授信額度,原則上每戶3萬—30萬元(含)。扶持對象在授信額度內根據實際所需金額申請貸款。
第十條??貸款期限。各銀行機構根據貸款對象的生產經營周期、收益狀況、還款能力等因素,與貸款對象合理約定貸款額度使用期限,貸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內。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鼓勵銀行機構對10萬元(含)以下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放款。10萬元(含)以下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利率可按照實際情況、可持續發展原則,根據貸款戶信用評級、還款能力、貸款成本等因素適當浮動,1年期(含)以下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貸款利率不超過5年期以上LPR。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超過10萬元的部分,鼓勵銀行機構以優惠利率放款。貸款利率在貸款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 ?續貸展期。在政策期限內,對具有一定還款能力、還款意愿良好、確有資金需求、符合申請條件的借款人,銀行機構可提供續貸。對確因非主觀因素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借款人,銀行機構可在風險可控前提下辦理貸款展期。經辦銀行要合規審慎、自主決定是否辦理續貸或展期。原則上同一借款人只能辦理1次續貸或展期。此前已發放的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在2025年底前到期的,也可續貸或展期1次。在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政策期限內,續貸或展期期間各項政策保持不變。已還清貸款且符合貸款條件的對象可多次申請貸款。
第十三條 ?加強貸款管理。相關銀行機構要切實加強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風險管理,完善信貸審批流程和內控管理,準確開展評級授信,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努力滿足貸款對象的貸款需求。要認真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嚴控貸款用途不合理、不合規等問題,杜絕“搭便車”“戶貸企用”等違規行為。發現超范圍使用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資金的要立即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和分擔。各地要積極完善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已設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的地區應保持現行機制基本穩定,鼓勵其他地區通過適當方式分擔貸款風險。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的地區,要在保持工作機制總體穩定基礎上,動態調整,規范使用。對確已發生的貸款損失,應按規定及時啟動風險補償機制,按約定比例分擔損失。
鼓勵各地探索采用政府購買服務、保費補貼等方式,引入政策性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分擔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風險,明確風險分擔比例和啟動條件,不得讓借款人承擔風險補償、擔保和保險費用,不得要求貸款對象提供反擔保,不得強制搭售保險、強行參保(擔保)等。
第四章??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省財政對山區26縣和金華市婺城區、蘭溪市、臺州市黃巖區貸款期限和授信額度內的小額貸款按實際貸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貼息補助(按孰高原則)。計算公式為:
貼息金額=授信額度內的貸款本金×財政貼息率(實際貸款利率的50%)÷360×貸款實際天數
或:貼息金額=授信額度內的貸款本金×3%÷360×貸款實際天數
“26+3”縣以外其他縣(市、區)貸款期限和授信額度內的小額貸款財政貼息率可參考省財政貼息率,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每戶家庭每年享受財政貼息貸款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貸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財政貼息。?
第十七條 ?財政貼息資金一般每年兌現一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增加結算頻次或實時兌現。
第十八條??每次兌現時,由縣級放貸銀行機構將本結算期內的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貼息資金審核表(見附件1)報送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h級放貸銀行機構對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審核貼息資金發放清單,并按規定公示后送縣(市、區)財政部門復核,縣(市、區)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撥付相關縣級放貸銀行機構。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要求將貼息資金發放和放貸金額等相關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
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安排財政貼息資金,加強財政資金監管。
縣級放貸銀行機構根據審定的貼息資金發放清單,在收到補助資金3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發放到貸款對象。
第十九條??年度省補助資金低于當年貼息需求的,差額部分可從下一年度省補助資金安排,市縣財政也可視財力適當安排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每年年底,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當地財政、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做好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項目總結自查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將工作總結和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實施情況表(見附件2)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銀保監局。
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可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低收入農戶小額信貸貼息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墩憬∞r業農村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扶貧小額信貸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農專發〔201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