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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578/2023-4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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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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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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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財執法〔2023〕1號
當事人: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塘棲鎮欣北錢江國際大廈5幢1303室。
法定代表人:高蘭
本機關對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在慶元縣公路應急搶險指揮中心采購50型輪胎式裝載機(含推雪板)采購項目(項目編號:興華招采〔2022〕68號)中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一案依法進行調查,現已查明:
2022年8月26日,采購人慶元縣公路應急搶險指揮中心發布了《慶元縣公路應急搶險指揮中心50型輪胎式裝載機(含推雪板)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根據采購文件要求,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在本項目采購過程中,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參與采購投標并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聲明其貨物制造商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為中型企業。2022年9月20日,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成為項目中標人。
2022年10月13日,本機關收到浙江成峰實業有限公司對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投訴,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并向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注冊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經濟發展局發出《協助開展中小企業認定函》。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經濟發展局回函稱:依據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2011〕300號)文件之規定,認定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2021年度企業規模為大型企業。
上述事實有:1.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經濟發展局關于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屬于大型企業的回復函;2.慶元縣公路應急搶險指揮中心50型輪胎式裝載機(含推雪板)采購項目(項目編號:興華招采〔2022〕68號)響應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3.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202101-202209期間社會保險保單繳費證明;4.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中小企業規模自測結果;5.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平臺注冊信息。
本機關認為,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采購行為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制造商或工程、服務供應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貨物制造商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注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經濟發展局認定:國機重工集團常林有限公司2021年度企業規模為大型企業,與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在響應本項目招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事實不符,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事實成立。依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二十條“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毙枰婪▽贾甍i然機械有限公司追究相應責任。
2023年1月10日,本機關向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于1月13日到本機關進行口頭陳述申辯。
本機關綜合考慮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提供的虛假材料屬于非主觀故意,系對中小企業規模認定存在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修訂<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和<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財法〔2018〕9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處以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金額3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罰款,計人民幣1750元;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二、限杭州鵬然機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慶元縣財政專戶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決定,當事人可以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慶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麗水市域內任一家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慶元縣財政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