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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164/2023-5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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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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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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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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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民〔2023〕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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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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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10-2023-0003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屬各單位:
為做好新形勢下高齡老年人補貼發放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71號)、《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浙民養〔2022〕209號)和《麗水市民政局 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麗水市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民〔2023〕1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原有政策,特制定《慶元縣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慶元縣民政局
慶元縣財政局
慶元縣衛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3日
慶元縣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一、發放對象
高齡老人補貼分為高齡津貼和高齡一次性獎勵金。
高齡津貼發放對象(分兩類):
1.具有慶元縣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2.2023年1月1日前在人力社保部門或本地行政、事業單位發放高齡津貼的非浙江省戶籍老年人,在戶籍地未重復享受前提下,高齡津貼待遇繼續保留,由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核實并報送縣民政局(附件1),由縣民政局負責發放。
高齡一次性獎勵金發放對象(分兩類):
1.具有慶元縣戶籍達到90虛歲或100虛歲的老年人;
2.在慶元縣行政、事業、企業單位離退休,達到90虛歲或100虛歲的非麗水戶籍老年人。
二、發放標準
高齡津貼標準:80周歲至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2023年1月起執行);90周歲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高齡津貼發放從老年人年滿80周歲當月起,至老年人辭世當月止。
高齡一次性獎勵金標準:達到90虛歲的老年人一次性獎勵1000元;達到100虛歲的老年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
高齡老人補貼與其他待遇可同時享受,在核定特困、低保、低邊等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時,高齡老人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發放程序
(一)高齡津貼發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請,由“浙里康養”系統自動生成發放名單,有異議的可向鄉鎮(街道)提出,由村(社區)調查核實后,報縣民政局審批補發。高齡津貼采取社會化發放,原則上發放到具備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
(二)高齡一次性獎勵金發放。本縣戶籍老年人信息由鄉鎮(街道)審核報送,非本縣戶籍老年人信息由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審核報送,每年第一季度報送至縣民政局審批生成發放清冊。高齡一次性獎勵金采取社會化發放,原則上發放到具備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
四、發放管理
縣民政局負責高齡老人補貼對象的復核、認定、發放、監管等工作,鄉鎮(街道)、村(社區)及相關單位負責老年人信息核對工作,確保不漏、不重、不錯。2023年1-2月,高齡津貼原由縣人力社保局發放的對象,仍由原渠道發放(80周歲(含)至89周歲60元/月,90周歲及以上的津貼按原標準執行);高齡津貼原由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的對象停止發放。2023年3月份起,原發放渠道停發,統一由縣民政局通過財政支付系統發放到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賬戶上,且補發2023年1-2月高齡津貼(其中:2023年1-2月80至89周歲已按原標準50元/月發放的對象,由縣民政局負責補發10元津貼差額)。
五、人員的增減變動
(一)戶籍從外地遷入本縣的高齡老人,從次月起享受高齡老人補貼。
(二)已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終止享受高齡津貼。
1.死亡;
2.失蹤6個月以上;
3.戶口遷出本縣行政區域。
上述情形由高齡老人原戶籍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協助核查,縣民政局按規定停止發放。停止發放的人員再度遷入本縣或再度出現,可在次月重新按規定予以發放。
六、資金管理
(一)高齡津貼及一次性獎勵金發放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安排,納入縣民政局年度預算;
(二)縣民政局建立一次性獎勵金發放臺賬。
七、其他事項
(一)縣人力社保局每月與縣民政局數據共享發放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人員名單(附件2),用于死亡信息核對。
(二)高齡津貼發放對象第1類,由鄉鎮(街道)、村(社區)及時核實死亡信息,死亡次月停止發放,若因死亡信息核實不及時等造成錯發、重發的,超發部分高齡津貼由鄉鎮(街道)、村(社區)負責追回。
(三)高齡津貼發放對象第2類,由相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時核實,并第一時間報送縣民政局(附件3),死亡次月停止發放,若因死亡信息核實不及時等造成錯發、重發的,超發部分高齡津貼由相關單位負責追回。
八、本辦法從12月4日起實施。
附件1:非浙江省戶籍老年人享受高齡津貼申報表(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