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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164/2024-5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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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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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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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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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民〔2024〕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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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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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10-2024-000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落實《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健全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浙民養〔2024〕8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慶元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與標準
(一)養老服務補貼。該項補貼用于為慶元縣戶籍經濟困難老年人(60周歲及以上,下同)提供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務。
1.補貼對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2)低保邊緣家庭的高齡老年人(80周歲及以上,下同)。
2.補貼標準: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補貼標準每人每月125元;
(2)低保邊緣家庭的高齡老年人補貼標準每人每月65元。
(二)養老護理補貼。該項補貼用于為慶元縣戶籍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產生的照顧服務、護理服務、購買護理用品等照護性服務。根據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等級給予補貼。
1.補貼對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及高齡老年人;
(2)低保邊緣家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及高齡老年人。
2.補貼標準: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按照評估結果,重度受損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損每人每月250元,輕度受損每人每月125元,高齡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執行;
(2)低保邊緣家庭老年人補貼標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補貼標準的50%執行,重度受損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損每人每月125元,輕度受損每人每月65元,高齡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5元執行。
(三)基本生活補助。補助對象為慶元戶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10%計發,用于解決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難。
二、認定與復核
(一)養老服務補貼。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邊緣家庭高齡老年人依據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共享在冊人員數據,無需申請,隨低保、低邊資格動態調整。
(二)養老護理補貼。本人或代辦人在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起申請(書面或線上),經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填寫《慶元縣困難老年人養老護理補貼申請表》(附件1),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審批流程,確定補貼名單和補助標準。
對申請養老護理補貼對象,由縣民政局統一采用《長期護理保障失能等級評估規范》(DB33/T 2476-2022)和《麗水市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麗醫保發〔2024〕38 號),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補貼對象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自理能力。
為避免多頭重復評估,對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老年人,經醫保部門規范開展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后,將評定結果(重度、中度、輕度)與縣民政局共享,評定結果可直接作為享受養老護理補貼的依據。
(三)基本生活補助。補助對象依據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共享在冊人員數據,無需申請,隨低保資格動態調整。
補貼對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自認定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或調整補貼;退出低保、低邊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發放與提供
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采取電子積分的形式按月發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養老補貼專用賬戶中,以服務給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護服務范圍內的消費結算。
老年人按服務目錄支付給服務機構的電子積分,由縣民政局根據實際使用的積分數量按規定與提供服務的機構進行清算。補貼對象未使用的電子積分額度,死亡后結算清零。
基本生活補助與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發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銀行賬戶中。
四、政策銜接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時申領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助。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養老服務補貼條件的老年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
(一)已享受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不重復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和養老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助。
(二)已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不重復享受養老護理補貼。
(三)已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并通過基金支付了基本護理費用且待遇高于護理補貼標準的,不重復享受養老護理補貼。
(四)已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困難退役軍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復享受基本生活補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強服務供給。縣民政局要加強養老服務保障,合理制訂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護理服務目錄,建立服務機構(企業)白名單制度,加強養老服務供給,提高養老服務質量,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更好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二)加強資金保障。財政要切實保障困難老年人補貼所需資金和老年人能力評估等必要的工作經費,對低保家庭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助予以落實,足額保障困難老年人補貼所需資金。
(三)加強工作監管。縣民政局、鄉鎮(街道)要做好補貼對象的審核認定和補貼的發放,加強與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的協調對接,做到不漏發、不重復發放,加強對服務供應商和享受對象的監管,防止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民政局、財政局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和服務合同做好服務費用的結算。
文件中養老護理補貼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養老服務補貼和基本生活補助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慶元縣民政局 慶元縣財政局關于印發慶元縣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慶民〔2022〕69號)同時廢止。
慶元縣民政局
慶元縣財政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