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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308/2024-5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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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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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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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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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衛函〔2024〕79號
各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各村衛生室、診所:
為確保醫療安全,滿足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根據《村衛生室管理辦法》(國衛基層發〔2014〕33號)第三十四條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12年衛生部令第8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全縣基層醫療機構(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靜脈給藥和使用抗菌藥物靜脈輸注服務集中核準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準對象
全縣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
二、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及觀察床;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設備及供氧設備(詳見附件);
(三)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設置獨立的配藥室(配藥室墻面、地面應當整潔,不易沾染污漬,有機械通風設施(空調或排氣扇、電扇)及空氣消毒設施(如紫外燈));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至少有一名執業人員參加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培訓另行通知);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同時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規定。
三、核準程序
(一)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申報材料的接收與核對,縣疾控中心(縣衛生監督所)負責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的現場審核。
(二)符合基本條件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申請開展靜脈給藥服務,應當予以核準。
(三)擬開展靜脈給藥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慶元縣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靜脈輸液申請審批表》(附件1);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擬從事靜脈給藥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4.輸液反應應急預案;
5.醫療機構平面圖;
(四)擬開展靜脈給藥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將上述材料提交當地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當地衛生院核對無誤后,5個工作日內統一上交縣衛生健康局醫政科,聯系人:胡慧珍,聯系電話:6057232。
(五)縣衛生健康局醫政科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縣疾控中心(縣衛生監督所)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審核。核查內容包括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布局、藥品配置條件、制度建設等是否與申報材料一致;
(六)縣衛生健康局醫政科對符合基本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現場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開展靜脈給藥服務,并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備注“準予靜脈給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核準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更改執業場所、改變結構設置、調整執業人員等均需重新向縣衛生健康局提出申請靜脈給藥的核準。
(八)縣衛生健康局醫政科應當組織相關質控中心,對申請靜脈給藥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人員,開展輸液反應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知識培訓,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予以發放合格證。對已取得靜脈給藥資格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人員,每兩年進行相關知識培訓并考核,培訓考核未通過的取消靜脈給藥服務資格。但培訓不作為是否核準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依據。
(九)未取得靜脈給藥核準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擅自從事靜脈給藥服務的,縣衛生健康局將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消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已經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在2024年12月30日前未取得靜脈給藥核準的,應當停止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附件:
1.慶元縣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靜脈給藥業務申請審批表(略)
2.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須配備的搶救藥品和設備清單(略)
3.不符合靜脈給藥服務基本條件告知書(略)
4.靜脈給藥服務核準告知書(略)
慶元縣衛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