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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578/2024-5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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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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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11-07
麗水恒誠代理記賬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成立檢查組,于2024年9月11日,采取實地檢查的方式對你單位2023年度代理記賬質量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業務承接程序執行情況、會計檔案建立和保存情況等內部規范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現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檢查發現的問題
(一)年度備案時未及時更新基本情況信息。公司住所發生變更,辦理營業執照變更后,未及時在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備案時更新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上述事項不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的規定。
(二)委托代理合同簽訂不夠規范、履行不夠到位。存在甲方簽訂名稱與甲方公章名稱不一致、簽訂時間未填寫以及合同條款內容未明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等情況;已簽訂合同約定的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也未履行到位。上述事項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號——合同管理》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協商、談判等的結果,擬訂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做到條款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現重大疏漏”、《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及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的規定。
(三)會計基礎工作不夠規范。實行會計電算化但未打印部分委托企業的會計賬簿,未向其提供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簽字蓋章的會計賬簿。上述事項不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五十八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的規定。
二、處理決定
(一)及時辦理信息變更。通過全國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服務平臺,提交總部機構信息變更申請,進行基本信息變更,修改公司住所地址。
(二)規范委托代理合同簽訂。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做到條款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并履行到位。
(三)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在30日內執行完畢,并將執行情況(附有關證明材料)以書面形式報送慶元縣財政局財政監督局,聯系人:季嵐,聯系電話:0578-6019116。
你單位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慶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慶元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慶元縣財政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