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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164/2024-5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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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社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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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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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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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民〔2024〕55號
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全縣性社會團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全縣性社會團體2023年度檢查和報告工作(以下簡稱“年檢年報”)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凡2023年6月30日前經慶元縣民政局批準登記成立的全縣性社會團體,均應參加年度檢查,其中,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實行年度報告。
二、年檢年報程序和要求
參加年檢年報的社會團體應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準備和報送工作。
(一)網上填報
請各業務主管單位及時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會團體按規定要求和期限進行自查和網上填報。社會團體對照有關規定進行自查,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建議使用“Edge瀏覽器”或“谷歌”瀏覽器登錄),在首頁搜索欄中輸入“浙里社會組織”,依次點擊“浙里社會組織”-“請點擊進行身份確認”或“社會團體年檢年報”后,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錄,按照說明填寫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2.整改報告。2022年度未參檢或結論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書的社會團體,須在填報系統填寫整改報告或情況說明,內容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審計報告。被認定為慈善組織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須提交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規定,已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如實填寫舉辦公益慈善活動情況,并按要求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4.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社會團體應按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求,配合提交有關事項情況說明等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材料提交
按普通程序辦理時,需在完成網上填報、經社會團體負責人審核后直接提交。同時將《報告書》打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社會團體印章,連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初審。
年檢年報材料一旦網上提交,將不再退回修改。確有修改事項的,須在相應頁面手動修改后,加蓋社會團體印章,重新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加蓋印章。
(三)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及有關黨建工作機構意見
業務主管單位應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對社會團體年檢年報材料的初審,出具年檢意見(意見分“擬合格”“擬基本合格”“擬不合格”三種)并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實施網上聯辦的業務主管單位,須將簽章頁以附件形式上傳。
(四)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縣民政局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對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并結合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黨建工作機構意見、實地檢查和其他問題線索核實情況,綜合研究確定社會團體2023年度檢查結論。
社會團體應跟蹤關注辦理進度。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日內補正。
(五)加蓋年檢印鑒
年檢結論作出后,社會團體應于2024年12月31日前,根據安排,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到行政審批中心200號二樓C區37號民政窗口加蓋年檢印鑒。
三、年檢結論和審查標準
年檢結論分別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會團體在提交年檢材料前,對存在的違規事項已經自查自糾、主動先行整改的,年檢時可以視情從輕或者免予處理。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公告后,如發現存在影響當年年檢結論情形的,年檢結論將重新確定。
(一)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不合格,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情節輕微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規定時間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的;
3.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章程核準、備案的;
4.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
5.違反證書、印章管理規定的;
6.違反或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7.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的名稱開展活動的;
8.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9.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10.會費標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11.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
12.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3.向企業派捐索捐、強拉贊助或者強制企業入會的;
14.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
15.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16.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7.報告書填報不完整、不準確,存在少報、錯報、瞞報等未如實報告情形的;
18.未按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19.受到相關部門處理處罰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21.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的行為。
(三)未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上述違規情況或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的,確定為合格。
(四)年檢結論作出后將由系統即時推送社會團體相關人員。社會團體也可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在“浙里社會組織”模塊自行查詢,請各社會團體及時關注。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和年報情況將在慶元縣民政局網站向社會公告。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在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同時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社會團體收到整改通知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向縣民政局報送整改報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縣民政局將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浙江省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有關事項
社會團體年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咨詢:
姚麗紅?0578-6121602 ????胡肖鋒?0578-6113398
材料報送地址:慶元縣行政審批中心200號二樓C區37號民政窗口
慶元縣民政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