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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658164/2024-5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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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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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6-19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慶元縣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民政局 慶元縣財政局
2022年7月8日???
慶元縣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強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線職能,根據《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民養〔2021〕164 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9〕43 號)《麗水市民政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麗民〔2021〕53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具有本縣戶籍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夠自理的高齡(80 周歲以上)老年人(以下簡稱高齡老年人),經過評估,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的一項社會福利。
第三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補貼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相關保障制度和補貼政策相銜接。
第二章 補貼對象、標準和提供方式
第四條 補貼對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相應的政府保障責任分為二類: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基本保障對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60 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適當補助對象”)。
第五條 居家養老的“基本保障對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輕度)分為三檔,對應參照我縣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行,現行標準每人每月分別為:500元、250元、125元。高齡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執行。
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縣民政局批準納入機構養老(包括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的“基本保障對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輕度)和高齡老年人(自理)分為四類對象,對應參照我縣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標準執行。現行標準每人每月分別為1472元、736元、368元、184元。
“適當補助對象”發放標準按“基本保障對象”分檔發放標準的50%執行。居家養老的“適當補助對象”中重度、中度、輕度、高齡老人補貼標準每人每月分別為:250元、125元、65元、65元。經縣民政局批準納入機構養老(包括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的“適當補助對象”中重度、中度、輕度、高齡老人補貼標準每人每月分別為:736元、368元、184元、92元。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復享受。補貼對象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
補貼通過安排養老服務的方式提供,采取電子消費券的方式結算(不可折現),電子消費券有效期為3個月,未在有效期內消費自動失效。
經審核批準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含符合條件的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的,補貼資金將直接支付給提供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購買養老服務。
第三章 申請、評估和審核
第六條 各鄉鎮(街道)做好信息公開、加強政策宣傳,確保轄區內生活困難老年人能知曉項目政策及相關要求。
第七條 養老服務補貼申請由生活困難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窗口進行書面或線上申請,填寫《特殊和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申請表》(見附件 2)。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人基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委托由縣民政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縣級公立醫院可作為評估機構,其基層醫共體或具備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養老護理員培訓基地、民政部門登記的從事養老服務評估機構等,可申請成為評估機構。評估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針對精神異常的申請對象須經過精神科醫生診斷。通過對申請人能力評估,確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檔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評估既可上門逐人評估,也可到評估機構集中評估。評估機構上門評估人員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為專職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康復治療師)或高級養老護理員。委托的評估機構不得對已入住本機構的老年人進行評估。評估師,評估對象的監護人應當在場。
申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民政局申請復核。縣民政局不應安排原機構進行復核評估,復核結果維持原級別的,評估費用自理;復核結果比原級別高的,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和財政各承擔一半。困難老年人因身體變化,臨時申請增加能力評估的,評估等級變高的,評估費用由財政承擔,否則,由申請對象承擔。
縣民政局應加強對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的監管,能力評估數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錄入“浙里養”平臺,評估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擬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申請人名單在其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將初審后的評估意見和有關材料通過“浙里養”平臺報縣民政局審核審批。紙質材料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進行保存。
第十條 縣民政局應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浙里養”平臺上傳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上門復核,有關組織、個人或家庭應當配合接受核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補貼從批準當月起享受。
對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補貼對象,由鄉鎮(街道)向全縣范圍內的養老服務機構購買服務,由后者為補貼對象提供服務,補貼資金由縣民政局根據每月服務對象入住情況下撥給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與養老服務機構結算。
對享受居家養老服務的補貼對象,由縣民政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選擇養老服務承接主體為補貼對象提供等額服務。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由縣民政局通過縣級養老服務智慧平臺建立虛擬專戶,每月以“電子消費券”的形式發放至補貼對象的賬戶中。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可以跨越提供服務,可在三個月內統籌使用,但不能超過三個月結轉。補貼對象死亡后補貼賬戶余額不能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
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應補盡補、應退盡退。資格復核采取補貼對象主動申報和縣民政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貼對象的經濟狀況依據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數據及時調整,自理能力復核原則上每年一次,如補貼對象的身體能力、家庭經濟狀況、健在情況等發生變化的,從次月起進行調整或停止享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補貼對象的身體能力、家庭經濟狀況、健在情況等進行動態跟蹤,對不符合條件或者死亡的補貼對象,應通過“浙里養”平臺及時上報縣民政局進行變更或注銷。
第四章 資金結算、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機構養老服務補貼由鄉鎮(街道)根據購買服務協議和機構提供的服務情況,按月或按季將養老服務補貼資金支付給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通過慶元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結算的,由縣民政局根據機構提供的服務情況及鄉鎮(街道)審核情況,按季與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 補貼所需資金及老年人能力評估等必要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應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管理監督,提高資金使用績效。補貼申請、能力評估、補貼發放等,應當通過“浙里養”平臺、慶元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等管理系統實行全過程、閉環式管理。自覺接受上級部門對補貼實施情況的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規定把好補貼對象資格的審核關,確保服務對象不錯補、不漏補;每月對系統結算的服務資金進行核查,縣民政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的基礎上及時下撥服務補貼資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服務供應商服務質量的跟蹤檢查,掌握服務項目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縣民政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縣民政局選擇服務承接主體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可按區域分標段招標,也可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分項招標。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際情況和補貼對象養老服務的實際需求,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差別和歧視性政策。加強對承接主體提供服務情況的管理,及時掌握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定期對補貼對象享受服務情況進行監測評價。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可參照《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困難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有關要求開展。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慶元縣民政局 慶元縣財政局關于印發〈慶元縣養老服務體系資金補助辦法〉的通知》(慶民〔2020〕135號)文件中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按此做相應調整。若慶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標準有所調整,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