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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25-6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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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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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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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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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發〔20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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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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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0-2025-000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細則》已經縣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慶元縣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慶元縣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細則
為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現就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事項規定如下:
一、征收范圍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和委托補充耕地產生的相關費用(以下簡稱補充耕地資金),委托縣政府組織開墾相應的耕地。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者生產成本。
二、征收標準
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等別,劃分為4檔,分別征收耕地開墾費: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三類8-10等為56元/平方米,四類11-13等為40元/平方米。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
根據我縣后備資源稟賦、實際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確補充耕地資金按375元/平方米標準收繳。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體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階段,按照規定標準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耕地開墾費省分成比例為20%,具體收繳流程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耕地開墾費收入要及時全額收繳入庫。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統籌用于耕地保護與質量建設,具體包括:耕地功能恢復(墾造)等補充耕地及后期管護支出;土地綜合整治、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建設、林耕置換、高標準農田建設與改造提升及后期管護等支出;其他耕地保護(包含田長制)等相關支出。2027年底前,若我縣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務,收取的資金專項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定期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其他
凡依法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土地(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用于農民建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縣政府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內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用地,未超過項目增減掛鉤建設用地復耕總面積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園地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其他耕地開墾費減免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
正文下載:
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慶元縣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