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慶元通報1起典型案例
森林防火,人人有責。隨著氣候的變化和人類活動的增多,森林火災的威脅日益嚴峻。然而,仍有一些人置若罔聞,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給森林資源帶來嚴重損失。為此,我們特別推出森林防火違法行為曝光臺,旨在通過公開曝光典型違法案例,警醒廣大公眾,增強森林防火意識,共同守護綠色家園。
現公開通報1起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用火的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當事人慶元縣祥某造林工程隊在未取得任何野外用火許可手續的情況下,于浙江省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內,因個人生產需要,擅自在隆宮鄉隆宮村土名“根竹山處后”的山場野外用火、實施煉山行為,其行為被及時發現制止,未引發森林火災,但已涉嫌違法。
經核查,當事人慶元縣祥某造林工程隊的行為違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森林防火期內未經許可擅自在野外用火違法行為。依據《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第四十四條及《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林防〔2023〕23號)的相關規定,執法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目前處罰決定已送達,罰款已足額繳納。
02 案件評析
本案中涉及的“煉山”,是指在采伐跡地或宜林地上,通過人為控制火燒的方式清理林地,為后續造林做準備的行為。該方式雖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造林成本、短期提升林地肥力,且操作相對簡便,但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屬于明令禁止的野外用火行為。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是維系生態平衡、涵養水源、凈化空氣、保障生態安全的重要載體,一旦發生森林火災,不僅會造成巨大的森林資源損失,還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生態環境。本案中,當事人陳某某無視森林防火相關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許可擅自煉山,雖未引發火災,但已觸碰法律紅線,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教訓深刻。
在此,我們鄭重呼吁廣大群眾:森林防火無小事,僥幸心理不可有。請全體公民嚴格遵守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森林防火各項規定,堅決杜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同時,歡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森林防火監督工作,發現違規野外用火、森林火災隱患等情況,及時撥打舉報電話,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共同守護我們的綠色家園,讓森林始終保持生機與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