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5-1010434818
-
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2-31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為營造更好的服務業發展環境,進一步加大服務業政策扶持力度,全力推動我縣服務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二、制定依據
(一)《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麗政辦發〔2024〕26號)
(二)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5部門關于印發《麗水市促進企業上規上限實施意見》(麗發改服務〔2022〕420號)
(三)《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商貿流通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23〕74號)
(四)《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餐飲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23〕75號)
(五)《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21〕67號)
(六)《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加快推進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24〕64號)
(七)《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通過“真金白銀”的獎勵和扶持措施,幫助慶元縣各類服務業、批發零售、住宿餐飲、電商和貨運企業發展壯大,主要有四方面內容,共20個條款。
(一)促進市場主體培優育強,共10個條款。主要是鼓勵服務業企業、批發零售業和住宿餐飲業發展壯大,支持慶元特色餐飲“走出去”,助推企業做得越大、增長越快,政府給予的支持就越多。
(二)促進電子商務創新提質,共7個條款。政策注重“搭平臺、育品牌、推直播”,主要內容是發揮電商集聚效應,鼓勵電商品牌培育,鼓勵直播創新模式,優化電商服務生態。
(三)促進交通貨運企業降本增效,共3個條款。主要內容是鼓勵“低小散”交通貨運企業整合資源、兼并重組,做大做強,幫助企業減輕購車負擔,也推動貨運行業向規模化、低碳化發展。
(四)附則。對意見中一些內容進行補充說明。
四、適用對象
在慶元縣依法經營、財務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按時準確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報表,符合獎勵政策的企業。
五、注意事項
企業可同時享受本政策和上級扶持政策。同一企業或同一項目,獲得本政策不同類別獎勵的分別進行獎勵;獲得同一類別不同級別獎勵的,按就高原則獎勵;同一類別符合我縣多項補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
六、關鍵詞解釋
規下服務業企業和限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指統計部門通過抽樣選取進行數據監測分析的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和餐飲業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市場主體
七、新舊政策差異
《慶元縣關于促進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二十條意見》主要是參考了周邊縣市區最新文件,結合我縣服務業發展情況,對原《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的促進服務業企業上規上限、促進服務業企業提檔升級等條款進行修改,新增促進電子商務創新提質和促進交通貨運企業降本增效等內容,刪除促進服務業集聚發展、促進物流業加快發展等條款。具體修改內容詳見附表。
政策領域 | 具體條款 | 新政策內容 | 老政策內容 | 核心變化 |
促進市場主體培優育強 | 鼓勵服務業企業發展 | 1.對新發展為月度上規的服務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且次年上半年營業收入達到上一年度50%的,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同時按其營業收入規模再給予最高不超過8萬元的獎勵;對新發展為年度上規的服務業企業,且次年上半年營業收入達到上一年度50%的,給予每家企業6萬元的獎勵。 | 1.加大“小樹苗”企業培育力度。“小樹苗”企業是指首次上規、上限的服務業企業(含個體戶,下同)。新上規上限企業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劃分為月度新增企業和年度新增企業。 | 與老政策相比①提升新發展為月度上規獎勵標準,原政策是上規即一次性獎勵10萬元提升至最高不超過20萬元。②新增營業收入規模獎勵,予以最高不超過8萬元的獎勵。③要求第二年上半年營業收入保持正增長調整為次年上半年營業收入達到上一年度50%的④新發展為年度上規獎勵與原政策相比,獎勵從8萬降至6萬元。 |
2.對新發展為規上服務業企業,自次年起,營業收入較上一年度實現正增長的,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6萬元的獎勵。 | 自納入“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企業”(含個體戶,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當年營業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額基礎上增長達到20%以上的,根據當年營業收入分別給予對應保底獎勵;超出20%部分(取整數),再給予對應遞增獎勵,8萬元封頂(其中,住宿餐飲業5萬元封頂)。 | 與老政策相比①獎勵從原來的不超過12萬元提升到最高不超過16萬元;②保底獎勵增幅要求從原政策的統一20%調整為保持正增長。 | ||
鼓勵批發業企業發展 | 3.對新發展為月度上限的批發業企業,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銷售額達到上一年度50%的,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對新發展為年度上限的批發業企業,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銷售額達到上一年度50%的,給予每家企業6萬元的獎勵。 | 1.加大“小樹苗”企業培育力度。“小樹苗”企業是指首次上規、上限的服務業企業(含個體戶,下同)。新上規上限企業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劃分為月度新增企業和年度新增企業。 | 與老政策相比①提升新發展為月度上規獎勵標準,原政策是上規即一次性獎勵10萬元提升至最高不超過20萬元。②新發展為年度上規獎勵與原政策相比,獎勵從8萬降至6萬元。③要求第二年上半年營業收入保持正增長調整為次年上半年營業收入達到上一年度50%的 | |
4.對新發展為限上批發業企業,按其商品銷售額的0.2%給予獎勵,自次年起,按其商品銷售額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0.2%,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 自納入“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企業”(含個體戶,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當年營業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額基礎上增長達到20%以上的,根據當年營業收入分別給予對應保底獎勵;超出20%部分(取整數),再給予對應遞增獎勵,8萬元封頂(其中,住宿餐飲業5萬元封頂)。 | 與老政策相比從增幅獎勵調整為按銷售額比例獎勵 | ||
鼓勵零售業企業發展 | 5.對新發展為月度上限的零售業企業,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銷售額達到上一年度50%的,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對新發展為年度上限的零售業企業,且次年上半年商品銷售額達到上一年度50%的,給予每家企業6萬元的獎勵。 | 1.加大“小樹苗”企業培育力度。“小樹苗”企業是指首次上規、上限的服務業企業(含個體戶,下同)。新上規上限企業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劃分為月度新增企業和年度新增企業。 | 與老政策相比①提升新發展為月度上規獎勵標準,原政策是上規即一次性獎勵10萬元提升至最高不超過20萬元。②新發展為年度上規獎勵與原政策相比,獎勵從8萬降至6萬元。③要求第二年上半年營業收入保持正增長調整為次年上半年營業收入達到上一年度50%的 | |
6.對新發展為限上零售業企業,按其商品銷售額的1%給予獎勵,自次年起,按其商品銷售額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 自納入“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企業”(含個體戶,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當年營業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額基礎上增長達到20%以上的,根據當年營業收入分別給予對應保底獎勵;超出20%部分(取整數),再給予對應遞增獎勵,8萬元封頂(其中,住宿餐飲業5萬元封頂)。 | 與老政策相比從增幅獎勵調整為按銷售額比例獎勵 | ||
鼓勵住宿餐飲業企業發展 | 7.對新發展為月度上限的住宿餐飲業企業,且次年上半年營業額達到上一年度50%的,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獎勵;對新發展為年度上限的住宿餐飲業企業,且次年上半年營業額達到上一年度50%的,給予每家企業6萬元的獎勵。 | 1.加大“小樹苗”企業培育力度。“小樹苗”企業是指首次上規、上限的服務業企業(含個體戶,下同)。新上規上限企業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劃分為月度新增企業和年度新增企業。 | 與老政策相比①提升新發展為月度上規獎勵標準,原政策是上規即一次性獎勵10萬元提升至最高不超過20萬元。②新發展為年度上規獎勵與原政策相比,獎勵從8萬降至6萬元。③要求第二年上半年營業收入保持正增長調整為次年上半年營業收入達到上一年度50%的 | |
8.對新發展為限上住宿餐飲業企業,自次年起,當年營業額較上一年度實現正增長的,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 自納入“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企業”(含個體戶,下同)第二年起,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當年營業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額基礎上增長達到20%以上的,根據當年營業收入分別給予對應保底獎勵;超出20%部分(取整數),再給予對應遞增獎勵,8萬元封頂(其中,住宿餐飲業5萬元封頂)。 | 和老政策相比保底獎勵增幅要求從原政策的統一20%調整為保持正增長 | ||
9.以慶元特色餐飲文化為主題向外開拓市場的餐飲業企業,正常營業滿1年,年營業額達200萬元且經營面積達到200平方米以上,經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后,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獎勵。 | / | 新增條款 | ||
鼓勵服務業小微企業發展 | 10.對規下服務業企業和限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其中批發零售業為商品銷售額、住宿餐飲業為營業額)較上一年度實現正增長的,給予0.5萬元的獎勵;同時按營業收入增幅的整數部分(向下取整),每增加1個百分點,再給予0.01萬元的獎勵,每家企業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0.5萬元。 | 支持批零住餐樣本企業發展。對按時準確報送統計報表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的企業(個體戶),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當年營業收入在往年最高額基礎上增長 10%-30%(含)的,獎勵 5000 元;增長 30%以上的,獎勵 7500 元。 | 與老政策相比由原來的分檔獎勵(老政策的增長10-30%(含)獎勵0.5萬元,增長30%以上獎勵0.75萬元)調整為保底獎勵+增幅獎勵。 | |
促進電子商務創新提質 | 發揮電商集聚效應 | 11.對縣域電子商務集聚園區,根據園區運營成效,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運營獎勵。 | 對本縣范圍內政府性投資面積達3萬平方米以上,當年正常運營且電商入駐率達80%以上的電商集聚園,對其運營方給予200萬元/年補助(電商入駐率每減少1%扣減1.5%補助直至減完)。 | 與老政策相比,①取消對電子商務集聚園每年200萬元的補助;②細化考核要求,縮減考核預算。 |
12.對入駐縣域電子商務園區的小型微型企業,按一定比例給予租金補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 | 對入駐在縣電商創業園的電商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當年正常運營且網絡銷售額達到1萬元/平方米的,按實際使用租賃面積給予3元/月·平方米補助;其后網絡銷售額每增加3萬元/平方米的,按實際使用租賃面積增加2元/月·平方米補助,最高獎勵7元/月·平方米補助。每家企業補助期限為 24個月。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的生產企業電商部入駐電商創業園同時享受上述條款。 | 與老政策相比,①擴大了補助范圍,降低企業補助門檻;②改變計算規則,由定額補助改為租金總額的部分補助。 | ||
鼓勵電商品牌培育 | 13.對當年銷售額超500萬元的電商企業,其每成功申請一個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評價報告的,給予0.2萬元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萬元。 | / | 新增條款 | |
14.對當年銷售額超500萬元且實現正增長的電商企業,其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服務費、推廣費等按20%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萬元;對當年跨境電商貿易額超100萬元的工業商貿企業,其在第三方平臺繳納的注冊費、服務費、推廣費等按50%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 | 新增條款 | ||
鼓勵直播創新模式 | 15.對工業商貿企業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視頻(直播)方式銷售產品,單場實際成交額達到40萬元(含)以上的,其產生的傭金按20%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場最高不超過2萬元,每家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 / | 新增條款 | |
優化電商服務生態 | 16.對縣級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的運營主體,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 對獲得省級年度考核優秀、良好的縣級電商公共服務中心運營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當年考核不合格的應通過公開招投標另擇運營單位。 | 與老政策相比降低了獎勵金額。 | |
17.鼓勵高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等開展電子商務師、互聯網營銷師等相關培訓,根據其培訓人才取得的證書等級,分別按照100元/人-600元/人標準給予機構獎勵;對限上企業組織開展的直播電商、跨境貿易、數據賦能等市場前沿領域的技能培訓,且當年銷售額實現正增長的,實際發生的培訓費用按最高50%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鼓勵校企開展電子商務人才合作,對聯合建成校外實訓基地的,給予2萬元的獎勵。 | / | 新增條款 | ||
促進交通貨運企業降本增效 | 18.鼓勵“低小散”交通貨運企業整合資源、兼并重組,做大做強。對新發展為規上貨運企業,給予每家企業10萬元的獎勵。 | / | 新增條款 | |
19.對貨運企業實際購置自營重型載貨貨車(含掛車)、新能源車輛,按購置費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 / | 新增條款 | ||
20.對貨運企業購置二手貨運車輛的總價值達到300萬元以上的,根據購置時間,每輛車按最高不超過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5%的比例給予獎勵。 | / | 新增條款 |
八、解讀機關(解讀人、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慶元縣發展和改革局
解讀人:周樂飛
咨詢電話:聯系電話:0578-6058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