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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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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安全生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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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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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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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通〔20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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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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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0-2026-0001
為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人身傷害等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降低噪音污染、減少生活垃圾,創建和諧、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提升生態文明縣城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縣政府決定在部分縣域范圍內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二、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范圍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縣經濟開發區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和鎮建成區、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內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一)縣城區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縣城主城區全域。東至同源村,南至道崗村、大濟村和星光村,西至朱村村與余村村交界處,北至和山村上莊、坑西村和大塘源村。
(二)屏都街道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屏都街道辦事處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屏都綜合新區。東至白坎,南至鑫光科技有限公司,西至菊水村后口,北至菊水村岱根。
(三)淤上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淤上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嶺岙背及新安江人家過河橋(沙灘界),南至黃泥弄與草古地交界處,西至淤上至山根寺橋頭(靠近淤上方向),北至蒲潭隧道口(靠近淤上方向)。
(四)竹口鎮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竹口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貓崗路,南至竹下大橋,西至瓦窯山工業區,北至楓堂橋頭。
(五)黃田鎮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黃田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黃田村美源,西至柏渡口村下洋村橋,南至柏渡口橋,北至黃田村美源。
(六)安南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安南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平鳥往上余村康莊公路交叉口,南至安溪省際卡點交界處,西至安溪村平安路,北至臨溪山莊外省道向北延伸30米處。
(七)隆宮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隆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中園村中村中心路與蓮源線交界處,南至中園村中村上橋路,西至隆宮村洪興竹木制品廠,北至隆宮村溪邊路。
(八)荷地鎮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荷地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荷地加油站,南至荷地變電所,西至荷地村洋里,北至荷地林業站。
(九)嶺頭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嶺頭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嶺頭鄉中心學校,南至嶺頭村上廟,西至嶺頭村三房坪,北至嶺頭村原八路。
(十)舉水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水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月山村后門山竹林,南至月山村后門山竹林,西至銀瓶山隧道月山村洞口,北至舉水鄉旅游集散中心停車場。
(十一)龍溪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龍溪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西溪村后山(茶山地),南至棲龍橋,西至店坪香菇基地,北至西溪村村頭水泥橋。
(十二)左溪鎮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左溪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左溪水電站處,南至左溪村半山腰居民區,西至左溪村村頭公路養護中心,北至左溪村村尾沙石料廠。
(十三)江根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江根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江根鄉小學外壩頭岙,南至江根村村尾居民區(往若坑村方向),西至江根村祖處居民區,北至江根村村頭水壩。
(十四)官塘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官塘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官塘鄉小學外沿山腳處,南至官塘村村頭居民區,西至官塘村最西邊居民區,北至官塘村村尾外崗居民區(往橫坑村方向)。
(十五)五大堡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五大堡村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五大堡村巖下,南至過橋路,西至五大堡鄉林業站,北至平安路(S329)。
(十六)賢良鎮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賢良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南均至賢新路76號原新村中學舊址處,西至線桃灣,北至五口田橋。
(十七)張村鄉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張村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東至張村鄉林業站,南至漁樂農家樂,西至南陽溪畔農家樂,北至張村村田頭。
(十八)百山祖鎮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百山祖鎮全域范圍。
具體見附件《慶元縣禁止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紅線圖》。
三、禁止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時間
縣政府規定范圍內全年全時段。
四、焰火燃放申請
重大公共活動和大型特色民俗文化慶典活動期間,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經縣公安機關按規定許可后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等;
(三)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水庫、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
(六)博物館、商品交易市場、娛樂場所、停車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軍事設施所在地;
(十)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六、違反本規定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等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七、請全縣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并積極舉報非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舉報電話:110。
八、本通告自2026年1月28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發布的《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慶政通〔2024〕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慶元縣禁止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紅線圖
慶元縣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正文下載: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pdf
意見征集情況說明:該文件適用簡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因臨近春節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燃放旺季,煙花爆竹案件、事故進入高發期,為了更好預防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事故災害,提升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及時制定該行政規范文件。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請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簡化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