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因聲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人聲明該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作廢。
序號
權利人
不動產權證書(證明)號
坐落
聲明人
1
瞿經緯
浙(2023)慶元縣不動產權第0000417號
慶元縣松源街道石龍街13號1幢104室
特此聲明
聲明人:瞿經緯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