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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元屏都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12·30”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索引號:11332525MB1770517W/2025-1010430517 發布機構:慶元縣應急管理局 發布日期:2025-12-12 15:5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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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2525MB1770517W/2025-1010430517

  • 發布機構:

    慶元縣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12-12

2024年12月30日15時35分許,陜西鴻泰景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發生一起一般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68萬元。

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麗政復〔2025〕95號),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2025年7月23日重新成立慶元屏都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12·30”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由慶元縣應急管理局、慶元縣住建局、慶元縣總工會、慶元縣公安局、慶元縣水利局組成調查組,邀請慶元縣紀委監委、慶元縣檢察院派員參加。

經調查認定,慶元屏都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12·30”一般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因水利工程施工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陜西鴻泰景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陜西鴻泰景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泰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428748630897K,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261018407;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陜)JZ安許證字【2006】040007。

鴻泰公司設立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項目經理左某某,項目部安全員段某某。

鴻泰公司設立鴻泰公司慶元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26MADDR4L39F,負責人陳某某(系吳某1配偶)。

2.事故相關單位

(1)建設單位:慶元縣水利局

慶元縣水利局是慶元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監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等。

(2)代建單位:慶元縣水利發展有限公司

慶元縣水利發展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2672523631XH,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是慶元縣國投集團下屬單位慶元縣水務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26MA2E3RB978,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的下屬單位,系慶元縣縣屬國有企業。慶元縣水務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派遣王某1對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建設進行協調管理。

3)監理單位麗水市新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麗水市新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2082906550K,法定代表人鄭某某,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水建監資字第22022101A681號,資質類別及等級水利工程施工監理甲級。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專業監理工程師葉某某(證書編號2210005684)、監理員吳某2(證書編號JLYP2022330152)。

(二)項目工程概況

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位于安溪小流域,工程治理范圍包括安溪村、里地口村、蒲潭村、徐墩村。本工程共治理安溪河道長度3.73km,建設堤防和護岸長度約2.03km,河道清淤長度2.7km,改建堰壩2座。其中淤上村堤防提升改造約0.43km,徐墩村新建護岸0.85km,里地口村護岸加固約0.15km,安溪村新建堤防0.60km(包括親水平臺);徐墩村段河道清淤長度1.4km,里地口村段河道清淤長度1.3km。項目總投資16200090元。(見附件:圖1)

事故發生的工程為徐墩疏浚工程和蒲潭村堰壩圍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以下簡稱:疏浚和拆除工程)。

1.徐墩疏浚工程:該工程位于安溪流域徐墩村段,疏浚河道上起蒲潭村尾老堰壩壩下,下至吾田頭村堰壩(以水流方向,上游為上,下游為下,全文表述均以此為準),長1.4公里,疏浚方量21432.8立方米。2024年12月26日至30日,吳某3(疏浚和拆除工程負責人)、楊某某(疏浚和拆除工程合伙人)組織人員將河道疏浚開挖的砂石料運輸至屏都街道八都大橋商住用地區塊臨時堆料場(以下簡稱:屏都臨時堆料場)。(見附件:圖2)

2.蒲潭村堰壩圍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蒲潭村堰壩工程將舊堰壩拆除,在原址新建一座堰壩,工程施工內容包含開挖運輸砂石料3801.13立方米。另外,施工單位制定《施工圍堰專項方案》(圍堰拆除:根據工程施工進度,主體工程完成后立即拆除圍堰及施工便道,圍堰拆除時用挖土機開挖,從上游向下游的順序進行開挖,邊挖邊退,出渣使用8-15T自卸車,結合河道清淤項目,運輸至業主指定地點堆放)。2024年12月26日始,吳某3、楊某某組織人員將圍堰及施工便道開挖的砂石料運輸至屏都臨時堆料場。(見附件:圖3)

(三)合同概況

1.施工承包合同:2024年2月2日業主單位慶元縣水利局、代建單位慶元縣水利發展有限公司共同發布《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施工招標文件》,鴻泰公司中標。2024年3月23日三方簽訂《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造價**元,合同工期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0月31日,總工期220日歷天。

施工合同文本包含以下條款:

(1)通用合同條款:4.3本工程不允許分包;

(2)專用合同條款:4.5.5項目負責人每月至少應在工地工作22天,如需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人;

(3)專用合同條款:26.3施工紅線范圍以外涉及的臨時道路、場外干擾及臨時堆料場地等全部由承包人負責處理,費用包含在總價中。

2.監理合同:2024年3月23日,慶元縣水利局、慶元縣水利發展有限公司與新源公司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監理范圍按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工程量實施監理,監理工作內容為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進行管理,審核工程款支付,簽訂工程變更、工程量簽證等;監理酬金348845元。2024年3月23日,新源公司簽發項目開工通知。

3.砂石料采運議:2024年12月中旬吳某1和吳某3就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砂石料外運事宜達成口頭協議,將徐墩疏浚未完成部分工程和蒲潭村堰壩圍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交由吳某3、楊某某負責施工。約定:吳某3負責組織挖掘機、鏟車、貨運車輛及相關人員進場作業,項目部支付給吳某3施工費用11元/立方米(包括:運費,記賬人員工資),挖掘機、鏟車費用由項目部另外支付。

12月25日,吳某3指派挖掘機進場鋪設采運便道,次日組織車輛及人員進場采運。

)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王某1,男,55歲,慶元縣淤上鄉山根村人,渝D88220號自卸貨車駕駛員。

2.王某2(死者),男,56歲,慶元縣屏都街道菊水村人,浙KK9502號自卸貨車駕駛員。??????

3.吳某3,男,47歲,慶元縣濛洲街道同源村人,疏浚和拆除工程負責人。楊某某男,51歲,慶元縣屏都街道菊水村人,疏浚和拆除工程合伙人。吳某3、楊某某非項目部工作人員,其作為自然人,不具備承攬工程相關資質。

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合同工期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0月31日,在施工期間新增蒲潭段水毀河道擋墻和親水平臺,該平臺下游為徐墩疏浚工程。2024年12月30日事故發生時,徐墩疏浚工程與圍堰及施工便道的拆除同時進行,項目建設未竣工驗收。在項目施工期間,發現鴻泰公司存在以下情況:

1.鴻泰公司違反項目施工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施工,未督促分包對象落實施工現場和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項目經理和安全員長期缺崗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臨時堆料場疏于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2.鴻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對項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未對本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項目部項目經理左某某長期缺崗,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累計在項目部工作時間不足40天,對項目部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施工記錄部分材料由其他人代簽字。

4.項目部安全員段某某長期缺崗,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累計工作時間不足40天,對工程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安全工作部分材料由其他人代簽字。

5.項目經理和安全員長期不在崗,項目實際由吳某1、劉某某等人負責管理。吳某1參與管理的項目內容:

(1)作為施工單位代表參加項目首次技術交底會;

(2)作為施工單位代表參加監理例會;

(3)作為施工單位代表陪同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到施工現場檢查;

(4)作為施工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節假日值班和防汛防臺工作;

(5)作為施工單位代表到業主單位、代建單位對接項目施工相關事宜;

(6)作為施工單位代表進行政策處理;

(7)加入“安溪一標(2024年10月完工)”工作群,接受行業監管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對本項目發出的工作部署;

(8)將未完成的工程以包作業、包運輸、包結算的方式交由吳某3、楊某某施工。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2月30日,吳某3、楊某某在組織徐墩疏浚工程施工的同時,開始拆除蒲潭村堰壩圍堰及施工便道工程。14時50分許,在堰壩上游圍堰(施工便道)拆除作業的挖掘機將砂石料先后裝載至渝D88220號自卸貨車和浙KK9502號自卸貨車,王某1駕駛渝D88220號自卸貨車先行裝載完成后前往臨時堆料場,王某2駕駛浙KK9502號自卸貨車裝載完成后也前往臨時堆料場。

15時27分許,王某1駕駛渝D88220號自卸貨車到達臨時堆料場進行砂石料卸載作業。15時32分許,王某2駕駛浙KK9502號自卸貨車駛入臨時堆料場,并將車輛停靠于正在卸載作業的渝D88220號自卸貨車旁邊約5米位置,車頭對著升起升降動作筒的渝D88220號自卸貨車,升起升降動作筒進行砂石料卸載作業。15時35分許,渝D88220號自卸貨車砂石料卸載受阻,王某1在車廂未復位狀態下直接駕駛渝D88220號自卸貨車向前邊行駛邊卸貨,行駛過程中車輛向右(以行駛方向確定左右)發生側翻,處于舉升狀態的渝D88220號自卸貨車車廂壓在浙KK9502號自卸貨車駕駛室上,造成浙KK9502號自卸貨車駕駛室變形,駕駛員王某2受困。

(七)事故現場情況

臨時堆料場位于屏都街道八都大橋南橋頭西側,屬于開放型場地,西南角堆放砂石料,砂石料堆長90米,寬20米至34米,高3米。砂石料堆西南端至東北62米處砂石料含泥量少,由62米處往東北90米處,砂石料含泥量大。砂石料堆東北端西南側有兩輛自卸貨車,呈“人”字形排列,一輛側翻,車號為渝D88220,另一輛車號為浙KK9502,渝D88220號自卸貨車車廂壓在浙KK9502號自卸貨車駕駛室上,渝D88220號自卸貨車側翻位置地面為松軟的黃土且有橫坡,左輪地面比右輪地面高16厘米。(見附件:圖4、圖5、圖6)

)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兩輛車輛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168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4年12月30日15時39分,慶元縣社會治理中心接到屏都街道八都大橋砂石料場發生翻車事故報警電話,立即啟動應急聯動機制,慶元縣人民醫院、慶元縣屏都街道辦事處、慶元縣消防救援大隊、慶元縣公安局、慶元縣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迅速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醫療救治情況

15時55分許,120、119、110救援車輛相繼到達現場開展施救,救援人員將王某2從浙KK9502號自卸貨車的駕駛室內救出,立即送往慶元縣人民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事故當日宣布死亡。

(三)善后情況

死者家屬已與王某1達成調解協議,與其他相關主體未達成協議。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應急處置復盤評估認為,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救援力量,堅持安全、科學、精準、高效的救援原則,全面分析研判可能發生的各類危害,科學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應急響應及時、組織指揮有效、救援行動迅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

1.王某1在卸載砂石料作業時,未將渝D88220號自卸貨車車廂復位,駕駛車輛邊卸邊行駛,導致車輛發生側翻。

2.王某2將浙KK9502號自卸貨車駛入并駐車在處于卸載作業狀態的渝D88220號自卸貨車作業區域。

(二)間接原因分析

1.鴻泰公司未履行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職責,未對分包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將工程違法分包給吳某3、楊某某個人負責施工,未督促分包對象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臨時堆料場地地面平整、專人指揮,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堆料場地安全隱患。

2.鴻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對工程管理不到位,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未對本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項目部負責人左某某長期缺崗,對項目施工管理不到位,存在履職缺位;項目部安全員段某某長期缺崗,對項目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履職缺位。

3.吳某3、楊某某不具備相關資質承攬工程,未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指揮人員,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鴻泰公司:未履行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職責,未對分包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施工,未督促分包對象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專門人員對堆放場地卸貨作業進行指揮等安全管理責任;項目經理和安全員長期缺崗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未對徐墩疏浚工程和蒲潭村堰壩圍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臨時堆料場卸料區域存在安全隱患,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隱患。

(二)新源公司:未對項目部人員缺崗提出監理意見;對疏浚和拆除工程落實監理工作不到位。

(三)慶元縣水利發展有限公司:未對鴻泰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長期缺崗的情況進行督促整改,未及時跟蹤疏浚和拆除工程施工情況;未及時發現監理單位在疏浚和拆除工程施工期間未實施監理工作的情況;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不到位。

(四)慶元縣水利局:對新源公司監理工作落實情況監管不到位;對鴻泰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長期缺崗監管不到位,在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對該工程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

(五)慶元縣屏都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臨時堆料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六)慶元縣淤上鄉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

慶元縣安南鄉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王某2(死者):違規進入其他車輛作業區域,鑒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王某1:渝D88220號自卸貨車駕駛員違規操作,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鴻泰公司:作為項目總承包單位,對整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施工,未對分包對象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慶元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2.新源公司: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對項目部管理人員的監督與疏浚和拆除工程的監理工作不到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行規履行監理職責。建議由慶元縣水利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3.魏某某鴻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項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未對本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慶元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4.吳某3楊某某未具備相關資質承攬工程,組織人員從事砂礫石開挖及外運,其行為違反了水利工程施工相關法律規定,建議由慶元縣水利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5.左某某項目部項目經理,長期缺崗,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鴻泰公司依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6.段某某項目部安全員,長期缺崗,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鴻泰公司依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7.吳某1:參與項目管理,對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鴻泰公司依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其他處理建議

1.慶元縣水利發展有限公司: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議其向慶元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2.慶元縣水利局:對水利項目施工安全監管不到位,建議其向慶元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3.慶元縣屏都街道辦事處:對臨時堆料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其向慶元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4.慶元縣淤上鄉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建議其向慶元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5.慶元縣安南鄉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建議其向慶元縣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六、事故主要教訓

(一)安全生產責任未落實到位

1.施工單位管理責任缺失:項目負責人對臨時堆料場的安全重視不足,日常安全管理缺失。????2.現場管理職責不明:未明確總包、分包雙方安全管理職責,臨時堆料場現場安全管理混亂。

(二)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未落實到位

1.未進行有效風險辨識:未能提前識別出“車輛側翻”是臨時堆料場的高風險后果,并據此制定強有力的管控措施。

2.未開展隱患排查:未對場地平整、警示標牌、限速標志等安全現狀和設施進行檢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不健全

未針對臨時堆料場車輛作業作出專門安全規定。

(四)安全培訓教育嚴重不足

1.未對駕駛員進行臨時堆料場地高風險作業環境的專項培訓和安全交底。對車輛盲區、場地風險認知不足。

2.未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告知其車輛危險性和必要的安全距離。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立即停工整頓

全面排查臨時堆料場及所有類似作業場所的安全隱患,未整改合格絕不開工。

(二)完善管理措施

1.明確責任:指定臨時堆料場安全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2.健全制度:制定詳細的臨時堆料場車輛作業安全規程,并強力推行。

3.加強巡查: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每日對場地和作業行為進行巡查糾偏。

(三)深化教育培訓

1.對全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引導全員深刻認識忽視安全管理和安全風險的嚴重后果。

2.進行常態化安全交底和應急演練,提升全員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慶元屏都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

“12·30”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

圖1:慶元縣安溪流域綜合治理工程(1標)工程圖

圖2:徐墩疏浚工程紅線圖

圖3:蒲潭村堰壩圍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照片

圖4:屏都街道八都大橋商住用地區塊臨時堆料場照片

圖5:事故現場照片(一)

圖6:事故現場照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