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綜合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2025年)
發布時間:
2025-11-24 16:26
來源單位: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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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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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 1 | 慶元縣政府土地出讓金專戶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補充耕地資金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補充耕地資金 | 補充耕地資金原則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根據我縣后備資源稟賦、實際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確補充耕地資金按375元/平方米標準收繳。 | 政府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慶元縣人民政府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慶元縣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細則的通知(慶政發〔2025〕7號) | |
| 2 | 慶元縣政府土地出讓金專戶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耕地開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建設用地審批 | 1.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等別,劃分為4檔,分別征收耕地開墾費: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三類8-10等為56元/平方米,四類11-13等為40元/平方米。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 2.凡依法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土地(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用于農民建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所在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3.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園地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4.調整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分類和使用價格。省統籌補 充耕地數量指標使用價格調整為15萬元/畝,水田指標(包含數量指標)使用價格調整為20萬元/畝,全省補充耕地儲備庫(新庫)啟用前,糧食產能指標按項目所需足額配備。 若單獨申請糧食產能指標 , 使用價格調整為0.4萬元每畝每百公斤。 | 政府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慶元縣人民政府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使用和跨市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有關規定的通知(浙自然資發〔2025〕 3號)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慶元縣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細則的通知(慶政發〔2025〕7號) | |
| 3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政府部門 | 信息處理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政府信息公開 | 第四條 按件計收適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類型。申請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 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 (二)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第五條 按量計收適用于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件、發送電子郵件、復制電子數據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關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對外公開,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途徑等的,不適用按量計收。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 (二)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 (三)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 (四)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 政府制定。國務院辦公廳制 |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 |
| 4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政府部門 | 08500925 行政處罰罰沒收入/土地、礦產罰沒收入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土地、礦產罰沒收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探礦權勘查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超出探礦權登記的勘查區域勘查礦產資源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勘查許可證。 《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責令改正,并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政府制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 《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土地類)》 |
| 5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政府部門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政府性基金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1)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2)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規定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 (3)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分別對應(1)、(2)款規定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 (4)經營性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別對應(1)、(2)款規定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城市規劃區的認定以設區市、縣(市)域總體規劃中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范圍為依據。 | 政府制定。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財稅﹝2015﹞122 號、浙財綜〔2016〕16 號 |
| 6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政府部門 | 不動產登記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不動產登記業務? | 1.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80元/件,單獨發證的車庫車位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80元/件。 2.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550元/件。相關減免政策詳見文件。 | 政府制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浙江省物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浙價費〔2017〕16號 |
| 7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政府部門 | 履約保證金 | 涉企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 | 雙方協商確定,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價2%,工程質保金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1.5%。 | 市場調節價 | 《關于在全省建設工程建設領域改革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號 |
| 8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慶元縣林業局) | 政府部門 | 履約保證金 | 涉企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 | 土地復墾費用應當按照經論證的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預存 | 政府制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3〕1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