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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21-3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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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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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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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辦發〔2021〕6號
一、 制定背景
為了進一步加強征地服務和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要求,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的文件精神,各市縣政府要根據各地實際制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三)《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
(四)《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進現代國有農場建設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7〕2號);
(五)《關于加快推進國有林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9〕59號)。
三、主要內容
(一)青苗補償標準
青苗分為當季作物、多年生經濟作物以及養殖水面等類型。
本次調整對當季作物、果樹及苗木等多年生經濟作物的補償標準作了適當提高,調整后水稻旱稻等糧食作物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其他當季作物補償標準為2000元/畝;果樹及茶葉等補償標準為6000元/畝,厚樸、油桐、油茶等經濟作物補償標準為5000元/畝,林木青苗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同時對0.1畝以下以及其他非成片的零星果樹林木等補償標準進行了明確。
本次調整針對苗木種類多,價值大小區分明顯等特點,對原政策苗圃補償只區分1-3年生進行補償,改變為依據苗木種類(根據市場價值大小劃分檔次)、胸徑大小、種植密度分別制定詳細的成片及零星補償標準,使補償標準更細化合理。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及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各類設施。
本次政策調整,圍墻、石坎、水井、水池等我縣房屋征收重置價文件中已有明確補償指導價格的,將直接參照指導價格補償或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值。
將歷次土地征收過程中碰到的農民自建引水設施、電力設施等附著物完善進本補償標準,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值。
同時,將香菇棚、蔬菜棚、墳墓等一般性地上附著物通過列表形式公布補償標準。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照《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慶政發〔2019〕14號)文件規定執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其產權人所有;收回國有農用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執行。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慶元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解讀人:毛傳林,聯系方式:0578--621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