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331126000000/2022-41583
-
主題分類:
土地
-
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3-18
-
文號:
慶政辦發〔2022〕14號
-
有效性:
廢止
-
統一編號:
KQYD01-2022-0004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辦法》已經2022年縣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慶元縣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辦法
一、為加快推進慶元縣城市更新工作,提升縣城建設品位,改善群眾居住環境,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進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慶元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市場化安置是指征收人根據產權調換政策,將可用于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獎勵及補貼以《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憑《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自行向慶元縣域范圍內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購買商品房用于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是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進行產權調換時購買安置房屋的依據,實行實名制,僅限被征收人使用,不得轉讓。
三、慶元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項目適用市場化安置。
四、市場化安置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自主選擇、公平公正和陽光公開的原則。
五、成立市場化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項目所屬指揮部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負責市場化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
六、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后,在規定期限內騰空的自騰空截止日起六個月內憑征收人出具的《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在本縣范圍內申請市場化安置的開發樓盤購置相應的商品房用于安置。
被征收人需要適當延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使用期限的,可由其本人在《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使用截止日前半個月內提出申請,報經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同意后延長,但使用期限延長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到期未申請延期或延期后未在使用期限內使用的,《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自動失效,該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點進行產權調換安置。如政府指定安置點已無可產權調換的房屋,方可變更為貨幣補償進行安置。
七、被征收人憑《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購買商品房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征收人應當支付從搬遷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相應商品房)交房后六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的,征收人應當支付從搬遷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相應商品房)交房之月的臨時安置費。
八、《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上載明金額由被征收房屋(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評估價值(不含裝修及附屬物評估價值,下同)、補貼及獎勵等組成。原房屋裝修補償費、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等不計入《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由征收人另行結算。
九、市場化安置補助
(一)選擇市場化安置的,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評估價值給予適當的補貼、獎勵,具體標準在各項目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二)選擇市場化安置,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用房的,對所購的每套商品房給予適當補助用于購買車位、車庫、柴間等附屬房。
十、《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由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統一制作,一式四聯(存根聯、結算聯(一)、結算聯(二)、企業聯),由具體房屋征收工作實施單位填寫、負責人審核,縣征收指導中心簽發。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上簽具確認意見,其中結算聯、企業聯發放給被征收人使用,存根聯存入征收業務檔案保存。
十一、市場化安置的結算辦法
(一)被征收人與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約定好商品房購買事宜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簽具相應額度的支付確認意見后交給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由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簽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支付確認意見(包括結算聯、企業聯),并填寫結算申請報告連同相關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相應房屋征收工作實施單位,按規定進行結算。
(三)相應房屋征收工作實施單位審核并簽署支付確認意見后,按《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所注明的安置款及時結算支付給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四)被征收人使用《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購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時,商品房銷售合同上注明的房屋銷售總額不得少于《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中所注明總額的90%;房屋征收工作實施單位按規定與被征收人及其所選擇購房的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結算后,其余由于被征收人自行選擇購買商品房安置所引起的房屋購買差價及其他相關費用,按被征收人與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約定自行結算。
(五)購房后《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使用剩余部分申請兌現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貨幣補償的相應政策兌現給被征收人。
(六)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
1.《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結算聯和企業聯);
2.相應結算金額的收款收據;
3.《商品房買賣合同》《附屬房買賣合同》原件;
4.房屋已結頂的,提供已結頂的相關材料;
十二、自愿參與市場化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到縣住建局報名。
十三、其他規定
《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的資金結算日期統一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順延),結算后三十日內支付相關資金,支付至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在項目的監管賬戶。
十四、本辦法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慶元縣房屋征收推行“市場化安置”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20〕9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