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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23-5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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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優撫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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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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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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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辦發〔202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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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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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1-2023-0001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辦法》已經慶元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正文: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慶元縣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辦法》的通知.pdf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慶元縣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辦法
一、為加快推進慶元縣城市更新工作,提升縣城建設品位,改善群眾居住環境,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進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慶元縣實際,經縣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辦法。
二、市場化安置是指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將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不含裝修及附屬物評估價值,下同)及市場化安置獎勵以《房屋安置購房證明》(以下簡稱“房票”)形式出具給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被補償人),被征收人(被補償人)憑房票自行向慶元縣域范圍內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新建商品房。
房票是征收人(補償人)給予被征收人(被補償人)進行貨幣補償時購買安置房屋的依據,實行實名制。
三、慶元縣縣域范圍內的房屋征收項目適用市場化安置。
四、市場化安置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自主選擇、公平公正和陽光公開的原則。
五、成立市場化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項目所屬指揮部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負責市場化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
六、被征收人(被補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可自愿申請房票,并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后,由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開具房票。被征收人(被補償人)逾期未申請房票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的,視為放棄申請。
七、房票上載明金額由被征收房屋(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市場評估價值及市場化安置獎勵組成。原房屋裝修補償費、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等不計入房票,由征收人(補償人)另行結算。
八、市場化安置獎勵是按被征收房屋(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標準在各項目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九、房票由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統一制作,一式三聯(存根聯、結算聯、企業聯),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填寫、負責人審核,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簽發。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被補償人),在房票上簽具確認意見,其中結算聯、企業聯發放給被征收人(被補償人)使用,存根聯存入征收業務檔案保存。
十、市場化安置的使用方式
(一)房票的使用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即從房票簽發之日起,房票持有人在二十四個月內可自行向慶元縣域范圍內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新建商品房。
房票持有人未在二十四個月內使用的,視為放棄使用房票。
(二)放棄使用房票申請兌現的,將不再享受市場化安置獎勵,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貨幣補償政策兌現給被征收人(被補償人);房票使用后剩余部分申請兌現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扣除該部分市場化安置獎勵后,再按貨幣補償政策兌現給被征收人(被補償人)。
十一、市場化安置的結算辦法
(一)被征收人(被補償人)與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約定好商品房購買事宜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票簽具相應額度的支付確認意見后交給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由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簽具房票支付確認意見(包括結算聯、企業聯),并填寫結算申請報告連同相應結算金額的收款收據、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提交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規定進行結算。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審核并簽署支付確認意見后,按房票所注明的金額及時結算支付給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規定與被征收人(被補償人)及其所選擇購房的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結算后,其余由于被征收人(被補償人)自行選擇購買商品房安置所引起的房屋購買差價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征收人(被補償人)與參與市場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約定。
十二、自愿參與市場化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名。
十三、其他規定
房票的資金結算日期統一為每月 15 日(如遇節假日順延),結算后三十日內支付資金,支付至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在項目的監管賬戶。
十四、本辦法自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原《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慶元縣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22〕1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