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002658164/2025-62056
-
主題分類:
社會福利
-
發布機構:
慶元縣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6-27
-
文號:
慶民〔2025〕79號
-
有效性:
有效
-
統一編號:
KQYD10-2025-0001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浙政辦發〔2021〕58號)和《進一步做好特困供養服務機構規范管理的通知》(浙民養〔2024〕18號)規定,為切實保障特困供養保障對象(下稱“特困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規范特困供養服務機構設置
(一)合理設立供養服務機構。供養服務機構承擔特困供養職能,對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員,做到應收盡收。對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員,原則上安排集中供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原則上安排在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其中,供養精神障礙患者的機構,應符合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相關規定。
(二)按規配備工作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配備必要的管理、護理和后勤服務人員。通常設置院長、門衛、持證消防安全員、報賬員、保潔員、食堂工作人員、護理員等。其中,持證消防安全員、報賬員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員按比例配備;護理員按供養對象自理能力情況足額配備,其中完全失能與重度失能對象按1∶3、中度失能對象按1∶6、輕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對象按1∶15標準配備;按每60張床位配備1名持證社會工作者,指導開展社會工作服務。
二、明確資金使用范圍
(一)基本生活費。由供養服務機構統籌用于特困人員伙食費、生活用燃料和水電、日常用品、服裝及被褥、文體活動、零用錢及其他費用等方面支出。
1.伙食費。用于糧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電、燃料、人工費用等,特困人員伙食應根據其身體狀況合理調劑,保障必要的營養膳食。
2.生活用燃料和水電。用于個人生活用水電、燃氣(用于 熱水洗澡)等。不得用于供養服務機構辦公用水電等。水電、燃氣等費用無法直接區分個人和公用的,供養服務機構應制定合理的分攤辦法。
3.日常用品。用于個人洗護用品、餐具更新、房間內的衛 生保潔用品等個人生活必需品。
4.服裝及被褥。用于購買四季服裝及床上用品,由供養服務機構統一購置,按季節調配,適時更新,以確保換洗和應有 的舒適保暖。每年服裝按不少于春秋季1套、夏季2套、冬季1套發放,冬季應有棉衣或羽絨衣、保暖內衣褲、棉鞋、手套、棉帽等。
5.文體活動。 用于日常文化、教育、體育、娛樂、培訓和外出集體活動等支出。
6.零用錢。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費的10%確定。單獨造冊,由供養機構在每月定期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發放,對于精神障礙人員可采取同等價值的實物發放。
7.其他費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員就醫外出交通等支出。
(二)照料護理費。特困人員安排在公建公營以外養老機構 的,分完全失能與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輕度失能、能力完好四類,原則上分別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40%、20%、10% 確定照料護理費。照料護理費用由供養服務機構統籌使用,可用于購買護理用品和支付照料護理、康復訓練等服務產生的費用(包括護理人員勞務費),以及統籌支付特困人員住院治療的陪護費用。
(三)疾病治療費。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點原則,合理安排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就醫。確需住院治療的,供養服務機構應 協助及時送醫,并視病情落實人員照料陪護。醫療費用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個人 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用經臨時救助、保險支付、慈善幫扶等仍有不 足的,可從基本生活費中予以支持,陪護費用可從照料護理費中支出。
(四)運轉經費。公建民營敬老院按實際入住特困老人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給予經費用補助,補助經費主要用于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水電等支出。
三、嚴格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供養服務目錄清單化。根據省級供養服務目錄,民政局應定期對特困供養機構開展檢查指導,并督導供養服務機構執行到位。
特困人員入住規范化。縣民政局應當指導鄉鎮政府 (街道辦事處)簽訂三方救助供養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特困人員因故不再入住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特困人員戶籍所在村 (社區)、鄉鎮(街道),妥善安排后續事宜。在特困人員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將其轉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救治。
加強供養資金管理。縣財政局應將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經費、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做好特困人員的管理服務。各特困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集中供養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特困人員收取任何費用。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對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管理、分賬核算,按規定列報相應支出科目。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