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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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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商貿綜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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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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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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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辦發〔202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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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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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1-2025-0004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關于進一步促進新時代來料加工共富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已經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慶元縣關于進一步促進新時代來料加工共富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為促進慶元縣新時代來料加工共富產業高質量發展,深化新時代“千萬工程”經驗做法,以縮小“三大差距”為目標,發揮新時代來料加工共富產業“擴中提低”、促進就業中的重要作用,為開創慶元跨越式高質量發展新局面貢獻力量。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市場拓展扶持
1.展示展銷補助。來料加工企業、經紀人參加縣級以上政府組織的各種展銷會,所需展位費給予50%補助(憑合法憑證),每年最高補助0.6萬元。對參加由慶元縣婦聯組織的展示展銷會的經紀人,給予每人每天300元的補助,每個展位最多補助2人。經紀人提供產品給婦聯系統展示的,按成本價給予補助。參加由婦聯系統組織的各類職業技能競賽,給予參賽者每人每天200元的補助。
2.電商平臺補助。來料加工經紀人(企業)開設電子商務平臺,且年發放加工費50萬元以上,電商銷售額200萬元以上,憑正式發票按其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服務費、推廣費等按30%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萬元。
二、就業創業扶持
1.加工費補助。按年發放加工費予以獎勵,年發放加工費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給予0.3萬元的補助;年發放加工費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給予0.6萬元的補助;年發放加工費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給予1萬元的補助;年發放加工費100萬元以上不足200萬元的,給予1.5萬元的補助;年發放加工費200萬元以上不足300萬元的,給予2萬元的補助;年發放加工費300萬元以上的,給予3萬元的補助。補助對象為來料加工一手經紀人。
2.新經紀人補助。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一手經紀人,年發放加工費20萬元以上,帶動就業20人以上或帶動低收入農戶5人以上,每個經紀人一次性補助0.5萬元。
3.重點區域補助。經紀人在農村(農村社區)或偏遠地區設點,帶動20人以上就業,年發放加工費20萬元以上,且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每個點補助0.3萬元。每個經紀人每個年度最高補助0.6萬元。
三、規模提升扶持
1.設備購置補助。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加工點,當年購置新的加工機械設備,憑正式發票按實際購買成交金額的30%給予補助,每臺最高補助0.15萬元,總補助最高5萬元。
2.場地租金補助。對從事來料加工6個月以上,年發放加工費在20萬元以上且租用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場所的來料加工經紀人(企業),按年租金的30%給予租金補助,最高補助2萬元。對從事來料加工6個月以上,年發放加工費在100萬元以上且租用500平方米以上廠房,每年按“3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租金補助,最高6萬元(同心、同德來料加工專業用房租金補助參照此款執行)。
3.產業融合補助。支持來料加工與特色產業融合發展。對單層加工場所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帶動20人以上就業且年發放加工費20萬元以上的來料加工經紀人,每年給予0.5萬元獎勵。
4.品牌培育補助。鼓勵經紀人自創品牌、行業認證,新設計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富有文化底蘊的來料加工新產品或旅游外銷產品,給予經紀人0.2-0.5萬元不等的獎勵。鼓勵企業積極推行運用先進的管理體系和開展產品認證,當年首次通過管理體系認證、自愿性工業產品認證,以及GRS、BSCI等國內外權威認證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8萬元,同一企業通過多項認證的,只享受一次獎勵。成功注冊商標后給予一次性獎勵0.3萬元。認證獎勵與注冊商標獎勵可同時享受。
四、其他事項
(一)本政策所指的來料加工是指承接市場或企業提供的原料、零部件、訂單組織加工或裝配,收取加工費或裝配費的生產形式。來料加工經紀人是指承接來料加工業務,并組織來料加工生產的中介人。來料加工一手經紀人是指直接掌握并對接“有訂單的客戶”和“有能力生產的工廠”的最上游中介人。來料加工企業是指從事來料加工服務、設點集中加工或分散加工且發放加工費的企業。政策扶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經紀人年發放加工費須提供委托方加工合同和加工費代發憑證。
(二)本政策中“以上”含本數。
(三)同一扶持對象涉及縣內同類獎勵補助項目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確定,上級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本政策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度內符合本政策條件的參照本政策執行。《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慶元縣來料加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政策(2022年-2024年)〉的通知》(慶政辦發〔2022〕10號)同時廢止。